在《法律的运作行为》这本书中,作者试图建立一个超越时 间和空间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命题体系,用以在定量分析 的层次上说明贯穿于“社会宇宙”(socal space)之中的法的运行 轨迹。就好像牛顿在果园里悟出的万有引力法则,既可以说明苹果落地,又可以描述皓月升天,布莱克雄心勃勃地也想用他的那套命题来覆盖法与社会的林林总总——从两个青年的山盟海誓到整个地球的息讼宁。 布莱克认为,对法的真正科学的研究必须恪守三条基本原理:(1)科学只分析现象而不探究本质;(2)科学的观念应该是具体的、可以与经验相参照的(3)价值判断不能求诸于经验世界。据此推而论之,规范性的研究本来就是非科学的;正义、自然法、天赋人权无法通过经验证实,因而不应该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科学既没有而且也不可能认识和评价法律效果。这就是作者的方法论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