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宁,中国共产党党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江苏省沛县人,1954年10月出生于广西省南宁市。70年代初就读于南宁师范学校。在广西南宁市教育局工作。不久,从教育局调到南宁市第四中学任教。“文革”结束恢复高考后的第二年,即1978年,他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82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并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李连宁旋即考取了厦门大学法学院民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攻读3年获法学硕士学位后。1985年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工作。先后担任政策研究室主任科员、办公厅副处长、政策法规司处长、司长助理、副司长、基础教育司司长、教育部部长助理、教育部党组成员等党政职务。主要从事教育法制建设、教育政策研究和教育管理等工作。参与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参与拟定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国家有关教育的重大政策,参与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组织实施工作。2003年,当选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委员。2005年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2008年3月当选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