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作为调整主体对客体的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人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取得或让与财产及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作为与债和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相对应的法律制度,物权法成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社会,物权法通过规范财产的占有和支配关系,为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市场,乃是无数交易的总和,而交易的产生,必须以财产所有权的界定为前提;交易的结果,也就是所有权的转手。高斯根据帕累托定律证明“资产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条件”这一所谓的“高斯定律”,实际上正是从经济学角度阐述了法律上的所有权制度的功能。物权法对所有权及他物权的设定、取得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为交易的正常进行确立了最基本的行为规则。只有完善物权法制度,才能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而有序地发展。有人认为,交易的规则就是合同法的规则,交易有序化,关键是要完善合同法律制度。这一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全面。。事实上,民法上的各项制度都是调整交易关系的,尤其是物权制度,与交易关系更难以分开。物权法确认和保护所有权和他物权的一系列规则,如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善意取得、交付移转所有权等,不仅在于保护物权,而且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