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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

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

定 价:¥21.00

作 者: 林立著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法理学

ISBN: 9787562022398 出版时间: 2002-08-01 包装: 平装
开本: 21cm 页数: 11315 字数:  

内容简介

  Dworkin是当前西方法律哲学界炙手可热的人物,其法律解释方法不仅在法学界引起了热烈且广泛的讨论及争议,另一方面,作为一位实际关切民权的行动者及思想家,其自由主义的立场,还有他和John Rawls、Robert Nozick等人的对话或论辩,也使他涉足到政治哲学的领域,而同时成为政治哲学界所瞩目的对象。不过,《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涉及Dworkin的部分,是限于其法律解释学,也就是他所称之为“作为完整性的法律”(law as integrity)或者“建构性的解释” (constructive interpretation)的这种法学方法论或法律解释策略之内涵、以及其所引发的争议,期盼让读者在阅读完《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之后,便能对Dworkin法学这一个部分的思想学说,有充分的了解。Dworkin的法律解释学和其他的法学方法论一样,最终都不免碰触到哲学性的问题,例如语言哲学、伦理价值最终奠基的难题,而Dworkin也试图对此提出其解决的方法。而对于Dworkin所提供的解答,笔者也将在本书中提出更深一层的反省与批判。如前所述,Dworkin作为一位学者,在过去超过四分之一个世纪中,的确是获得了巨大的名声;但是除了其拥护者之外,其法律解释学也招致了众多的批评与质疑,诚如由一位学者Regan所发出的疑问中,我们便可以了解这种奇异的现象:“太多人都已经尝试着要去解释Dworkin的种种观点究竟哪里不对?真的!太多人了!只要读过诸多批评家之意见的人大概都应该会惊奇地问道:为什么Dworkin的这些被广大的人所拒斥的观点会获得这么大的瞩目”。而若要笔者以一言以蔽之的方式来回答Regan上述的问题,则笔者的回答将是如下:Dworkin之所以引人瞩目,乃是因为他再一次尝试建立一个自亘古以来,不分法系、无数法律人永不死灭、也不愿意放弃的美梦,就是让法律成为一个“封闭完美(无漏洞)的体系”,藉此,在排除掉法官个人武断、造法之空间的情况下,法的安定性及民权可以得到完美的保障。

作者简介

  林立,1963年7月10日生于台北市,学历:台湾大学哲学系毕业,德国特里尔(Trier)大学哲学硕士、博士,师事语言哲学、伦理学家A.Winfried Muller教授,及公法学、法律哲学家Gerhard Robbers教授,现职:淡江大学欧洲研究所副教授。TOP目录 目录序言1无漏洞的权利保障之理想1.1司法的重要性 1.1.1人民对法庭的期待1.2绝对依法审判的先决条件 1.2.1法律体制的自立自足 1.2.2法律作为“封闭完美的体系”——一个古老、过时的幻想? 1.2.3对于法律作为“封闭完美的体系”之批评 1.2.4企图恢复古老的理想!1.3民权的两大敌人 1.3.1Hard Cases 1.3.2“实利主义”:“无法律”而“无权利” 1.3.3“约法主义”:法律是“单纯事实” 1.3.3.1“翻书派”吸引人之处 1.3.3.2“约法主义”之不足1.4Dworkin对“裁量”的批判——不能依法要求特定权利 1.4.1“裁量”的歧义——德国法制的裁量概念 1.4.2“裁量”的歧义——Dworkin的裁量概念 1.4.2.1作为造法的“裁量” 1.4.3对Dworkin“强意义的裁量”之理解的反省2“原则立论法”2.1基于类推适用的“原则立论法” 2.1.1“原则立论法”的基本原理 2.1.2Dronenburg 2.1.3抽象化 2.1.4类推适用的基本原理…… TOP书摘书摘2.1.2DronenburgDworkin以Dronenburg这个真实的案例来阐释“原则立论法”,并认为这是一个最好的例子。Dworkin认为,由此案例中我们可以完全清楚的看到一个新的事态,过去并没有相同的判例(即无“规则”),但法官却可以透过“原则立论法”加以“依法”处理。在Dworkin的认知下,这表示根本不用造新法。由此推之,Dronenburg所得到的权利,并非新造的,而是早已存于法律之中在那里等待他多年了的既有法定权利!既存的法律“原则”早已赋予他这个权利。案情是这样的:Dronenburg服役于美国海军,而且表现优良。然而,当他同性恋的行为被发现之后,却遭到勒令退伍。Dronenburg则援引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向法院提出诉讼,他认为美国海军的行动已经侵犯了美国宪法赋予他的权利。但是,事实上,联邦最高法院根本从未处理过同性恋的案子,宪法也没有明言同性恋者的工作权应受到平等的对待。虽然如此,Dworkin认为美国的法制早已经给了同性恋者平等的权利,因为美国的司法曾经处理过一系列有关性隐私行为的案例,很明显地对性隐私行为抱持了不歧视的态度,视为个人人格发展之自由之权利。例如对于避孕药的开放使用,原本法院先是仅允许已婚夫妇使用,后来则再放宽给成年人皆可使用,最后又允许未成年者亦可使用。在这一系列逐步开放的过程中,Dworkin认为法律是一直在贯彻一个原则,即自由主义伦理学家John Sturat Mill所主张的“无害原则(no harm principle),其精义为:“国家不应该禁止一个仅因被普遍视为不道德或邪僻,但实质上对他人却全然不造成伤害的行为”。这个原则导源于自由主义的道德理论,或者说,这个原则即是自由主义的道德立场的简明概述、表达。而由于美国的司法实践显然是遵循自由主义的道德理论,此一“无害原则”已是美国法律中的原则。今日的法官在判!hard case时,其历程应是如下:在找不到明晰的“规则”(相同的判例)可循的情形下,法官欲用自由主义的道德理论来判决此案,而且他直观上也认为依其所观察感受到的美国司法实践,有关这类性行为方面的问题之判例也应该是依循自由主义的“无害原则”而被决断的(但是在此他仍未百分之百确定,他必须进一步检证、昭示:美国司法实践对有关这类问题之判例的确是依循自由主义的原则而被决断的)。所以,法官准备以此原则加以决断当下的案例时,他先检验他这一个原则是否真的已是美国法律中的原则,即看看这个原则是否可以解释得通过去此类案件一切的判例;如果可以,则表示如其所观测的,美国的司法的确透过其长年一贯的实践遵循此原则,也就是说,早已制度化的此一原则成为法律的原则,因而顺理成章地,当下的案件亦应同样依此“原则”来判决。TOP 其它信息 装帧:平装页数:315 版次:1版开本:32正文语种:中文

图书目录

序言
1 无漏洞的权利保障之理想
1.1 司法的重要性
1.1.1 人民对法庭的期待
1.2 绝对依法审判的先决条件
1.2.1 法律体制的自立自足
1.2.2 法律作为“封闭完美的体系——一个古老、过时的幻想?
1.2.3 对于法律作为“封闭完美的体系之批评
1.2.4 企图恢复古老的理想!
1.3 民权的两大敌人
1.3.1 Hard Cases
1.3.2 “实利主义”:“无法律”而“无权利”
1.3.3 “约法主义”:法律是“单纯事实”
1.3.3.1 “翻书派”吸引入之处
1.3.3.2 “约法主义”之不足
1.4 Dworkin对“裁量”的批判——不能依法要求特定权利
1.4.1 “裁量”的歧义——德国法制的裁量概念
1.4.2 “裁量”的歧义——Dworkin的裁量概念
1.4.2.1 作为造法的“裁量
1.4.3 对Dworkin“强意义的裁量”之理解的反省
2 “原则立论法”
2.1 基于类推适用的“原则立论法”
2.1.1 “原则立论法”的基本原理
2.1.2 Dronenburg
2.1.3 抽象化
2.1.4 类推适用的基本原理
2.2 不改变法律即可反应法律保障之改善
2.2.1 基于既有法律的权利之扩充
2.2.2 自我趋向完善的既有法律
2.3 对类推适用的反思
2.3.1 成文法体系的反思
2.3.2 判例法体系的反思
2.4 “原则立论法”之不确定性
2.4.1 Quoten
2.4.2 被认证为法律的“原则”之资格
3 类推适用的原理与法律原则
4 “惟一正解”的意义
5 成文法解释与司法实践之一致性
6 对“封闭完美体系”的法律理想之总评
附录——试以哈特的分析法学解决法律哲学三大难题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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