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难”问题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逐步演变为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最决策者的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本来,民事执行的是落实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应依法、快捷地穷尽相关执行措施,承担起保护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使命。但是,在交易信用匮乏、司法权威尚未完全形成,以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特定的环境下,我国的民事执行面临着诸如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以及用执行标的物难动等难题;加之社会上砉的对判决不公的抱怨或顾虑而形成的不愿服判息讼、漠视判决既判力和执行力的情况,使执行程序事实上不得不失学起协调执行债权人与执行债务人、法院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法院与执行为之间关系的最后调节器的角色。但制度分工却要求由审判程序来执行债权人与执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由宪法来调整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由法院组织法来规制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关系,民事执行制度因负载了过多的与其宗旨汀符合的职责、功能而力不从心、不堪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