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瑞士没有那么迟缓的话,德意志帝国民法典就会结束19世纪这个法典编纂时代。与其他民法典受到的批评相类似,对《德国民法典》的批评亦表现在:其为自由主义、启蒙运动、理性法和罗马学说汇纂法学的晚熟果实,但可能是出于《德国民法典》公布于世纪末的原因,对《德国民法典》提出的批评远比对1907— 1911年《瑞士民法典》或1992年《荷兰民法典》所作的批评为甚。随着批评倾向的变化,目的亦随之发生变动。可以确定的是,《德国民法典》最终废除了在德国生效近几个世纪的德国普通法。从《德国民法典》中很快发展出了与英美法系具有深刻区别的模式。但这并不妨碍采用相似方法解决民法基本问题。同以往一样,历史和社会运动不受制于清楚划分时代序列的尝试。然而在本书中时期的划分是必要的、可能的,并且也必须进行这种尝试,但这始终是在保持时间的非同步性的条件下进行的。虽然有许多人对《德国民法典》提出批评并呼吁对其进行改革,且其中一部分批评声势浩大并且是原则性的,但《德国民法典》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发生变动,这超出了提出批评和呼吁改革的人们的预料。这恰是在一个世纪之后讨论此现象的充足理由,特别是其他民法典或长或短的周年纪念日已经不远。同其他诸多文本一样,《德国民法典》亦允许诸多解读。这种解读展开于人与人格人(MenschundPerson)、人类本质与人类理性、自治与管理、平等与权力、主体与客体、具体与抽象、稳定与变迁、历史与永恒、民族与国家的对立二极之间。这是社会性的矛盾和问题,它们不仅使法学者感兴趣,而且在文化学范围内也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德国民法典》和其他民法典为此提供了素材,分析这些素材有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我个人的兴趣源自长时期对民法的研究,源自自己所处的不同位置以及在不同国家的逗留。确切地说,更多的是出于个人原因而非历史偶然——在以前一些共产主义社会开始制定新的民法法典并且一些政府邀请我共同参与制定工作之后,我的兴趣日益增加。这是一个重大的契机,它要求我们重新审视自己的历史。我非常感谢芭芭拉·克尼佩尔(BarbaraKnieper)、彼得·德勒德(PeterDerleder)、罗纳德·坎德哈德(RonaldKandelhard)和托马斯·迈耶尔(ThomasMeyer)。他们充满爱意的、理智的、毫不吝啬的批评伴随着我的整个写作过程,并且没有因为我固执己见而丧失耐性。此外,芭芭拉与我共享生活的孤独与自由,并沉浸在自己的写作思路之中。哈尔嘎·梅尔考德(HelgaMeierkord)在世纪末仍不乏耐性地致力于手写稿的录人工作,在此我向他表示感谢。罗尔夫·克尼佩尔 1996年3月于不来梅,科尔法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