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统的混乱生殖性克隆产生出的人在基因方面与被复制的人是相同的,就像双胞胎兄弟或双胞胎姐妹一样,但由于时间的错位,他们可能被看做是“孩子”或“孙子”辈的人。然而这种情况首先有把人类在血缘关系方面的所有标志完全搞乱的危险。尽管人类学家描述过多种与我们社会中传统的血缘系统十分不同的血缘系统,但还没有一种血缘系统是可以省略父母双亲之一的,因为它们都是取决于有性繁殖的。生殖性克隆的无性繁殖将搞乱目前存在的所有血缘系统,最终,甚至会导致血缘关系的消失。另一方面,由父母而生的人和无性繁殖制造出来的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将会产生很难解决的身分认同问题,并有可能出现在道德上是不能允许的社会环境。从工具化的危险到新奴隶制的危险导致人类诞生的生殖性克隆必须遵守外在于这些如此制造出来的人的合目的性。实际上,这些人只是完成计划的结果,从定义上来说,这些计划的目的就是要复制某种特定的基因组。将被制造出来的一个个体的机体是为了体现第三者所选择的一个基因组。遗传方面的巧合现象将会消失。当然,正像我们所看到的,由于细胞质遗传的作用和发育过程中后天变化的影响,一个个体的生物学身分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染色体遗传身分。一个人在更广泛的社会和文化范围内的身分更不能简单化。用生殖性克隆技术制造一个人同样是这个人身外的一个明确的和有计划的合目的性的结果,而不是这个人今后自身的和无法预料的充分成长。因此,接受这样一种技术就是否认个人可能的人身自由,使之从一开始就处于工具性计划的束缚中,这种计划无论从本义上还是从转义上来说,都将决定他的“身份证”。实际上,生殖性克隆将完全打乱遗传身分和个人在所有方面的身分的关系。每个人用来表示人权和个人尊严的独特个性实际上是通过身体和面部表情的独特性用可以看得见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这种外貌本身直接来自每个人的基因组的独特性。真正的双胞胎是例外——非常少见,只限于同时出生的兄弟姐妹,但这种例外可以近似地代表由克隆出来而辈分可能不同的成年人所创造的社会现实。尽管他们的遗传身分并不一定表示他们个人的身分——因此是完全与众不同的人,如同别人一样个性化,但从本义和转义上来说,他们能被看得见,就像被克隆的祖先的复制品。被看成个人独特性的支柱的身体和面部的象征价值,就要消失了。多莉羊不知道什么是遗传学,也不知道自己是克隆出来的,羊自己不知道自己从何而来,而克隆出来的人可知道自己是克隆人,别人也知道他们是克隆人。这些克隆人今后会被看成是不同的“种族”或人类中的“次人类”或“后人类”。他们是由于自己并不知道的目的被制造出来的。他们的存在有可能被工具化,并有沦为新型奴隶的危险:克隆人的作用就是为了显示被人们选中的基因组的质量如何。因此在其他人为此目的而制造他们的时候,他们有可能成为自己基因组的奴隶。尽管如此,他们的个性同其他人的个性一样也是很顽强的,我们可以想像这种个性可能会导致他们起来反抗。制造他们远不是一种进步,而是社会和道德的倒退,是为一种新的奴隶制度重新创造条件。哪些动机有可能成为克隆人的理由?美国国家生物伦理委员会听取的某些证人认为生殖性克隆只应限于在个人范围内,在特殊情况下进行,而不应在社会上作为一种流行的生育方式。根据这种观点,克隆只能作为满足个人在其他医学手段都无效而又想要孩子的特殊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新方法。在这种提议下,人们谈到了有可能在医学领域进行克隆,这又导致进一步分析求助于这项技术的动机是什么。需要指出的是,克隆一个或几个成人或孩子,把他们当作可移植器官的保存器,从本义上来说是恢复古时候把人当做祭品的做法。有些人提出申请是要求克隆他们自己或他们的亲属。这种要求的目的总是表现出虚幻的一面,想像古代神话中用伪生物学的术语重新解释人能够再生或永生那样延续自己的根。在面对以伪医学的证据为借口来利用这项技术的前景时,这些关于个人或集体想像的神话的心理倾向必然导致日益增强的警惕。有些人准备同意父母的要求,用克隆的方法复制他们万一要死去的孩子。如此生产出来的孩子实际上是一个全新的人。但在父母的眼中,由于他的肉体与死去孩子的肉体相似,还由于父母认为——当然是错误的——两个孩子的基因相同,等于整体相同,克隆的孩子就是死去孩子的再生。再进一步就是有些人想克隆他们死去的配偶或其他亲人。所有这些愿望都隐含着一个想法:在老传统中,一个人的基因组具有灵魂的属性,因此灵魂似乎永远镶嵌在基因的分子结构中。灵魂不死的想法自然导致出—种错误地以神秘的基因观点为依据的再生想法。一个没有多样性的世界?米雷耶,戴尔马一马尔蒂:人们利用这些技术不能啕成一个只有男性的社会,但能构成一个女性的社会。因为实际上必须有一个等待结合的卵子。如果只有男性,这个条件就不能成立。克隆不仅能做到无性别区分的生殖,而且还能取消这种区分。多么遗憾呀!由于这种取消区分是在不对称的情况下实现的——因为克隆繁殖人类可以只通过女性来完成——也就是说在全是“男性”的条件下不可能实行人类繁殖。假定这项技术变得可以实现,那么要维持出生时的性别平衡将是十分复杂的。在正常的有性生育中,XX和XY之间的平衡是自我调节的。配子的融合基本上能保证性别的平衡。以后可能就不会这样了,需要实行非常严格的规则来维持这种平衡。在自由主义的名义下,人们有走向更糟的专制主义的危险。亨利·阿特朗:女性可以决定在她们之间自我繁殖,或者用她们中的一位来繁殖,也就是说用单性生殖的方法!从理论上来说,她们可以这么做。女性可以预谋只生育女性!纳迪娜·弗雷斯科:大约15年以前,特别是在伦敦,活跃着一些搞同性恋的女子,她们自己命名为“女娃俱乐部”。这些女人鼓吹要自我授精,就像在她们之前的那些搞同性恋的女子曾经提议过的那样,她们试图在生育过程中避免一切男性(性伙伴或医生)参与。而且早在克隆人的技术被认为可行之前,这个“女娃俱乐部”就已经有目的地使用新的试管生育技术,试图只生女孩。在这个极端的、特别是要清除父亲、清除所有男人的同性恋女子的计划中,人们能够看到集体单性生殖的幻影。亨利·阿特朗:假如想像克隆人变成一种实用的大觇模繁殖的方法——现在我们认为在可预计的未来,这种方法还远不能实现,就应该考虑另一个非常重要的论点,那就是基因的多样性缩小了。不过这意味人们将制造成千上万个克隆人。这也是一个超前的、反对生殖性克隆机体——不仅反对克隆人,而且反对克隆动物——的论点。假如有性生殖成了例外而不是规律,那么在物种内部,基因相同的个体将迅速增加,而基因的多样性将会危险地缩小。然而这种多样性是适应环境变化的一种需要。假如人们只打算把生殖性克隆用于特殊情况,例如,出于一种制药的目的,用在动物身上;或者为了治疗男性不孕症用在人身上,那么基因多样性的缩小可以被忽略,也不会对物种造成危害。不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人们仍然认为保护尊严就是保护人权。这种例子很多,当然不必全部列举出来;某些文件有重要影响,有象征性的标题(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或者更有技术上的理由(如1950年的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和1966年的联合国公民权与政治权公约)。然而,这些不同的文件都确认人人都有同等尊严的原则,或者明确地将之称为人权的共同基础(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第1条,联合国公约的前言部分),或者包括禁止酷刑、虐待或侮辱人格(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3条,联合国公约第7条增加了以下内容:“禁止强迫个人在不自愿的情况下接受医学或科学实验”)以及禁止苦役(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4条,联合国公约第8条)。尽管尊严的概念有些含混不清(因为尊严有时成为实行优生的理论基础),但它从来都是用它所包含的禁止来定义的。禁止死刑是在肯定生存权之前(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2条,联合国公约第6条),而禁止酷刑或苦役是直接提出的,没有明确涉及受到保护的价值观,好像不能“用几个字来突出”人们有时用来描述“顽固不化的人”的这种价值观。为了在寻找一个定义时取得进展——由于和生物技术的发展相联系的新方法的复杂性,定义是必需的——应该比较使人重新成为生物人的生存权和使这种通过上面提到的人性化进程认识自己的“顽固不化的人”的尊严权。首先应该想到,事实上,只有少数人权不受各种限制,即使这些限制并非总是明显的。由此产生了某种等级制度:受到“绝对保护”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其他权利则属于例外(暂时的),或者受到(永久的)限制。就这种等级制度而言,生存权不是受到绝对保护的权利,因为它包括一些例外(许多文件中允许死刑、正当防卫和战争中可以杀死对手)。相反,作为禁止酷刑、虐待或侮辱人格的依据的社会道德准则则不受任何限制,哪怕是暂时性的。在发生战争的情况下,人们可以杀死对手,但不可以折磨他,在恐怖主义时期也是一样,一个国家不应该采用酷刑或不人道和侮辱人格的治安手段。这项原则导致一些非常具体的应用,例如1978年英国谴责在反恐怖主义的斗争中使用残酷的治安手段。在禁止苦役方面人们也遵循这项原则。行政法院将生殖性克隆人与奴隶制相提并论,人们可能要问,因为没有出现“不人道”的对待,对克隆技术的禁止是否不应归于此类。然而,如果我们查看明确涉及生殖性克隆人的文件,就会发现一些重要的区别。一方面(上面已经提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宣言没有直接提出禁止(这些活动“不应该被允许”);另一方面,欧洲议会的议定书似乎创造了绝对禁止一词,因为它明确指出:“不批准任何侮辱人格的做法”(第2条),但公约第26条第一部分在有关人权和生物医学问题上也出现这一观点。然而这个标明“对行使权力的限制”而不像议定书那样指明“侮辱人格”的文件使用比较模糊的概念:“民主社会所必需的限制”,为此欧洲人权法院承认各国可以自行作出判断。再回到这个文件,关于克隆技术的议定书只指出此类限制是排除在外的。推断禁止克隆就像禁止酷刑和苦役一样具有绝对的重要性,而且会在各国普遍实行,这有点过分。因为协定书就像它所补充的有关生物医学的公约一样,没有考虑对违反规定的情况实施国际制裁。违反禁止的规定的情况只能在国家范围内来审理,而且必须考虑到国内情况。这就证明禁止的理由和禁止的实施有着密切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