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国际海运民事法律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已于1993年颁行,这是建国以来的第一部《海商法》,无疑对我国的海运立法树立了一座丰碑。但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这一条规定无情地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排斥在《海商法》调整的范围之外,使得调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立法仍然停留在部门规章的低级阶段。当前全国各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事海商案件,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占80%以上。由此可见,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高位阶立法已迫在眉睫。由于我国从事海事法律研究的学者们大多从事调整国际海上运输民事法律关系的研究,似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领域是一个被法学家们遗忘的角落。因此,现在我国水路货物运输处于无法可循、有章滥用的局面。无法可循是指没有高位阶的特别立法来调整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相关的诸多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