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俄罗斯联邦关于施行《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的联邦法律
二、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
总则
第一编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基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宗旨和任务
第2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结构和内容
第3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与国际法文件
第4条 关于刑罚执行问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5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对被判刑军职人员的效力
第6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时间和空间效力
第7条 执行刑罚和适用其他刑法性质的方法的根据
第8条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的原则
第9条 被判刑人的改造和改造的基本手段
第二章 被判刑人的法律地位
第10条 被判刑人法律地位的基本原则
第11条 被判刑人的基本义务
第12条 被判刑人的基本权利
第13条 被判刑人的人身安全权
第14条 保障被判刑人的信仰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第15条 被判刑人的要求及其审议程序
第三章 执行刑罚的机构和机关及对其活动的监督
第16条 执行刑罚的机构和机关
第17条 关于服刑场所的通知
第18条 对被判刑人适用医疗性强制方法
第19条 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监督
第20条 法院监督
第21条 部门监督
第22条 对刑罚执行机构和机关的行政遵守法律情况的检察监督
第23条 社会团体对刑罚执行机构和机关工作的协助
第24条 对刑罚执行机构和机关的造访
分则
第二编 不将被判刑人与社会隔离的刑罚的执行
第四章 强制性工作刑的执行
第25条 强制性工作刑的执行程序
第26条 强制性工作刑的执行与服刑的条件
第27条 强制性工作期限的计算
第28条 被判刑人服强制性工作刑的单位行政的职责
第29条 被判处强制性工作的人的责任
第30条 恶意逃避服强制性工作刑
第五章 罚金刑的执行
第31条 罚金刑的执行程序
第32条 恶意逃避交纳罚金
第六章 剥夺担任一定职务和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刑的执行
第33条 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刑的执行程序
第34条 被判刑人工作单位行政的职责
第35条 有权撤销从事某种活动许可证的机关的职责
第36条 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的期限的计算
第37条 被判处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的人的义务
第38条 不执行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权利的刑事判决的责任
第七章 劳动改造刑的执行
第39条 劳动改造刑的执行程序
第40条 劳动改造刑的服刑条件
第41条 对被判处劳动改造的人规定的义务和所作的禁止性规定
第42条 劳动改造期限的计算
第43条 被判处劳动改造的人工作单位行政的职责
第44条 从被判处劳动改造的人工资中扣款的程序
第45条 对被判处劳动改造的人适用的奖励措施
第46条 违反劳动改造刑的服刑程序和条件以及恶意逃避服刑的责任
第八章 限制自由刑的执行
第47条 服限制自由刑的场所
第48条 将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遣送到服刑场所
第49条 限制自由期限的计算
第50条 限制自由刑的服刑程序
第51条 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的物质生活保障
第52条 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的医疗卫生保障
第53条 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的劳动条件
第54条 劳动改造中心行政的职责
第55条 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工作单位行政的职责
第56条 对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的教育工作
第57条 对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适用的奖励措施
第58条 违反限制自由刑的服刑程序和条件以及恶意逃避服限制自由刑的责任
第59条 对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适用奖励和处罚措施的程序
第60条 对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的监管和防止其违反服刑程序的措施
第九章 从刑的执行
第61条 关于剥夺专门称号、军衔或荣誉称号、职衔和国家奖励的法院刑事判决的执行
第62条 关于没收财产的法院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第63条 应予没收的财产
第64条 司法执行员执行没收财产的法院刑事判决的行为
第65条 第三人对应予没收财产的义务
第66条 向财政机关移交被没收的被判刑人财产
第67条 在刑事判决执行之后所查明财产的没收
第三编 拘役刑的执行
第十章 拘役刑的执行程序和条件
第68条 服拘役刑的场所
第69条 拘役刑的执行程序和条件
第70条 吸收被判处拘役的人参加劳动
第71条 对被判处拘役的人适用的奖励和处罚措施
第72条 被判处拘役的人的物质生活保障和医疗服务
第四编 剥夺自由刑的执行
第十一章 剥夺自由刑执行的一般规定
第73条 服剥夺自由刑的场所
第74条 劳动改造机构的种类
第75条 押送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去服刑
第76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押送
第77条 将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留在侦查羁押所或监狱
第78条 劳动改造机构种类的变更
第79条 劳动改造机构接收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
第80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在劳动改造机构中分开关押
第81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在一个劳动改造机构服满整个刑期
第十二章 劳动改造机构中的管束制度及其保障手段
第82条 劳动改造机构的管束制度及其基本要求
第83条 监管和监督的技术手段
第84条 劳动改造机构中的业务性搜查活动
第85条 劳动改造机构中特殊条件下的管束制度
第86条 安全措施及其适用的根据
第十三章 劳动改造机构中的服刑条件
第87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服刑条件
第88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购买食品和生活必需品
第89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探视
第90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接收包裹、转交物品和印刷邮件
第91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通信汇款的收发
第92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打电话
第93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放风
第94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看电影电视和收听广播
第95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购买和保存书刊和文具
第96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在无人押解或无人随行情况下往来的条件和程序
第97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离开劳动改造机构外出
第98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国家强制社会保险和赡养保障
第99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物质生活保障
第100条 被判刑的孕妇、被判刑的哺乳期母亲和被判刑的有子女妇女物质生活保障的特点
第101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医疗卫生保障
第102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物质责任
第十四章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劳动、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103条 吸收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参加劳动
第104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劳动条件
第105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劳动报酬
第106条 吸收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参加没有报酬的劳动
第107条 从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工资和其他收入中扣款
第108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十五章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教育感化
第109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教育工作
第110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进行教育工作的基本形式和方法
第111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业余组织
第112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普通教育
第113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适用的奖励措施
第114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适用奖励措施的程序
第115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适用的处罚措施
第116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对服刑程序的恶意违反
第117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适用处罚措施的程序
第118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在处罚隔离室、牢房型监舍、统一牢房型监舍和单人牢房的关押条件
第119条 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适用奖励措施和处罚措施的劳动改造机构公职人员
第十六章 剥夺自由刑在不同种类劳动改造机构的执行
第120条 普通管束制度的劳动改造营
第121条 在普通管束制度的劳动改造营服剥夺自由刑的条件
第122条 严格管束制度的劳动改造营
第123条 在严格管束制度的劳动改造营服剥夺自由刑的条件
第124条 特别管束制度的劳动改造营
第125条 在特别管束制度的劳动改造营服剥夺自由刑的条件
第126条 被判处终身剥夺自由的人服刑的特别管束制度的劳动改造营
第127条 在被判处终身剥夺自由的人服刑的特别管束制度的劳动改造营中服剥夺自由刑的条件
第128条 劳动改造村
第129条 在劳动改造村服剥夺自由刑的条件
第130条 监狱
第131条 在监狱服剥夺自由刑的条件
第十七章 在劳动教养营执行剥夺自由刑的特点
第132条 普通管束制度和加强管束制度的劳动教养营
第133条 在普通管束制度和加强管束制度的劳动教养营服剥夺自由刑的条件
第134条 普通管束制度和加强管束制度的劳动教养营中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适用的奖励措施
第135条 普通管束制度和加强管束制度的劳动教养营中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适用奖励措施的特点
第136条 普通管束制度和加强管束制度的劳动教养营中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适用的处罚措施
第137条 普通管束制度和加强管束 制度的劳动教养营中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适用处罚措施的程序
第138条 对被判刑人适用奖励措施和处罚措施的劳动教养营公职人员
第139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达到成年后仍留在劳动教养营
第140条 将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从劳动教养营移送到劳动改造营
第141条 教学教育过程的组织
第142条 社会团体参与劳动教养营的工作
第五编 限制军职刑、拘役刑和军纪营管束刑对被判刑军人的执行
第十八章 限制军职刑的执行
第143条 限制军职刑的执行程序和条件
第144条 从被判刑军人的军饷中扣款
第145条 被判刑军人的调动
第146条 对被判刑军人的教育工作
第147条 限制军职刑执行的终止
第148条 对被解除军职的被判刑军人免于服限制军职刑或进行改判
第十九章 拘役刑对被判刑军人的执行
第149条 被判刑军人服拘役刑的场所
第150条 被判刑军人分开关押
第151条 将被判刑军人押送到拘留所
第152条 被判刑军人服拘役刑的程序和条件
第153条 对被判刑军人适用的奖励和处罚措施
第154条 被判刑军人法律地位的特点
第二十章 军纪营管束刑的执行
第155条 军纪营管束刑的服刑场所
第156条 军纪营的管束制度
第157条 军纪营管束制度的特点
第158条 被判刑军人的探视
第159条 被判刑军人接收包裹 转交物品和印刷邮件
第160条 被判刑军人的通信
第161条 被判刑军人购买食品和生活必需品
第162条 被判刑军人离开军纪营短期外出
第163条 被判刑军人的军事训练
第164条 被判刑军人的劳动
第165条 对被判刑军人的教育工作
第166条 军纪营中服刑条件的变更
第167条 对被判刑军人适用的奖励措施
第168条 对被判刑军人适用的处罚措施
第169条 适用奖励和处罚措施的程序
第170条 被判刑军人的物质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
第171条 被判刑军人在军纪营的时间记入一般军龄
第六编 免于服刑 对服刑后获释的被判刑人的帮助和监督
第二十一章 免于服刑
第172条 免于服刑的根据
第173条 服刑的终止和释放的程序
第174条 被判刑军人免于服刑
第175条 提请提前免于服刑的程序
第176条 对正在服终身剥夺自由刑的人提请假释的特点
第177条 被判刑的孕妇和有幼年子女的妇女延期服刑
第178条 对被判刑妇女遵守延期服刑条件的监督
第179条 刑满人员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二章 对服刑后获释的被判刑人的帮助和监督
第180条 刑罚执行机构的行政协助对获释的被判刑人进行劳动安置和生活安置的职责
第181条 对服刑后获释的被判刑人的帮助
第182条 获释的被判刑人获得劳动安置和生活安置以及其他社会帮助的权利
第183条 对服刑后获释人员的监督
第七编 死刑的执行
第二十三章 死刑的执行
第184条 执行死刑的一般规定
第185条 被判处死刑的人的法律地位
第186条 执行死刑的程序
第八编 对被判缓刑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四章 对被判缓刑人员行为的监督
第187条 对被判缓刑人员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关
第188条 对被判缓刑人员行为进行监督的程序
第189条 考验期的计算
第190条 被判缓刑人员的责任
附录一 不得依照法院刑事判决予以没收的财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