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犯罪价值观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观是以个人为价值取向的,其要旨在于限定犯罪的范围,为个人自由提供广阔的空间。根据什么标准对犯罪进行评价,这是犯罪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刑事古典学派从个人价值出发,主张自由主义,由此确立犯罪评价标准。但在刑事古典学派中又可以分为前期古典学派与后期古典学派。前者以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等人为代表;后者以康德、黑格尔、宾丁、毕克迈耶、贝林格等人为代表。以启蒙主义刑法思想为中心的前期古典学派的理论特征是个人自由主义,而以报复主义刑法思想为中心的后期古典学派的理论特征是国家自由主义。一、前期古典学派的犯罪价值观前期古典学派是以个人自由主义为思想特征的,这里所谓个人自由主义,是指个人至上或者个人本位。由此出发确立的犯罪观,就是以个人的最小自由的牺牲为代价,换取更大程度的社会自由。因此,将犯罪局限于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应该说,危害性原则的确立,是前期古典学派对于犯罪评价标准的巨大贡献。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不再是一个可以任意加诸公民的桎梏,而是一个具有客观性的法律标准。因此,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前期古典学派的犯罪观具有以下特点。(一)世俗性使犯罪评价标准世俗化,是前期古典学派在犯罪问题上所进行的重要努力之一。这种努力的意义在于:排除中世纪封建刑法中的宗教因素给犯罪概念带来的主观任意性,从而确定犯罪认定的客观标准。在中世纪的封建社会,由于教权与王权的二元对立,犯罪也分为宗教犯罪和世俗犯罪。这里的宗教犯罪是指由教会审判处理的犯罪,主要指亵渎神灵、异端邪说等违反宗教教义的犯罪,甚至还包括某些违反宗教伦理观念的犯罪。这种宗教犯罪以含义模糊的罪孽作为区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准,教会认为其罪孽深重的,就构成重罪,并予以严厉惩罚;教会认为其罪孽不重的,则构成轻罪,而予以较轻的处罚。而教会判断罪孽轻重的标准,是模糊不定的宗教教义,这充分地表明了教会刑法的主观擅断性。这种所谓宗教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思想犯罪。在启蒙运动中,宗教地位式微,宗教犯罪也开始受到严格限制,并由此开始了犯罪世俗化的历史进程。在孟德斯鸠的犯罪分类中,还有危害宗教的犯罪,其他三类犯罪是:危害风俗的犯罪、危害公民的安宁的犯罪、危害公民的安全的犯罪。但孟德斯鸠所谓宗教犯罪,指的只是直接侵犯宗教的犯罪,如一切单纯的亵渎神圣罪之类。更为重要的是,孟德斯鸠提出“依犯罪的性质量刑有利于自由”这样一条原则,认为应该按照各类犯罪的性质规定所应科处的刑罚。如果按照事物的性质处罚亵渎神圣罪,则对该罪的刑罚应为:剥夺宗教所给予的一切利益,如驱逐出庙宇;暂时或永久禁止与信徒来往;避开罪犯,不和他们见面;唾弃、憎厌、诅咒他们。①由此可见,孟德斯鸠虽然仍然肯定宗教犯罪,但和中世纪教会刑法中的宗教犯罪是完全不同的,尤其是孟德斯鸠主张区分思想与行为,反对主观归罪,强调刑法应当有利于公民自由。而且,孟德斯鸠还提出一条重要原则:对“邪术”和“异端”的追诉,要非常慎重。孟德斯鸠认为这两种犯罪的控告可以极端地危害自由,可以成为无穷尽的暴政的源泉,如果立法者不知对这种控告加以限制的话。因为这种控告不是直接指控一个公民的行为,而多半是以人们对这个公民的性格的看法作根据,提出控告,所以人民越无知,这种控告便越危险。因此,一个公民便无时不在危险之中了,因为世界上最好的行为,最纯洁的道德,尽一切的本分,并不能保证一个人不受到犯这些罪的怀疑。孟德斯鸠还指出,当人们认为邪术是一种能够把魔鬼武装起来的权力,并由这个想法出发的时候,人们就把他们认为是邪术士的人看做世界上最能够搅乱和颠覆社会的人,因而愿意施以无限度的刑罚。③因此,孟德斯鸠虽然没有说绝对不应惩罚异端,但对这种惩罚显然持有极大的戒心。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虽然仍然承认神明启迪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之一,但又认为神明启迪与自然法则和社会契约同样都在开创世俗生活的幸福。贝卡利亚指出:在堕落的人脑中,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一一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一一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念所亵渎了,因此,看来需要单独地研究根据共同需要及功利加以表述或设想的纯人类协议的产物。这种观点是每个教派和每个道德体系都必定会同意的;迫使最固执己见、最不信教的人也遵守促使人类过社会生活的那些原则,这是值得赞赏的。因此,贝卡利亚更为强调的是社会契约,认为社会契约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础,它与自然法则和神明启迪并不矛盾。贝卡利亚指出,指责探讨社会契约及其结果的人是在谈论违背自然法和神明启迪,看来这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讨论并没有涉及后两者。从本质上讲,神明公正和自然公正是永恒不变的,因为,两个同样对象之间的关系是相同的。但是,人类公正,或曰政治公正,却只是行为与千变万化的社会状态间的关系,它可以根据行为对社会变得必要或有利的程度而变化。如果人们不去分析错综复杂和极易变化的社会关系,就会对此辨认不清。一旦这些本质上相互区别的原则被混淆,便无望就公共议题作出正确解释了。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既然每个人都看到纯粹的政治美德会屈从于上帝颁布的永恒的宗教美德,上述对象就绝不可能相互妨害。①在此,贝卡利亚对宗教与法律作了明确的划分:前者的任务是对行为内在的善恶评价,后者是对行为对社会的外在关系的利弊评价。因此,贝卡利亚否定了犯罪的宗教性,从世俗眼光来认识犯罪。在这个意义上,犯罪只不过是对社会契约的侵犯。应该说,贝卡利亚对犯罪性质的这种世俗化认识,具有重要意义。它表明人们不再是从神秘的宗教教义出发去界定犯罪,而是从人的现实社会利益出发去理解犯罪,从而奠定了以社会利益为基础的世俗的犯罪观。贝卡利亚的这些观点,受到当时宗教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