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的方面讲,新的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必须解决好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差别问题。在一般意义上,对利益的追求构成经济的内在动力。一个经济组织只要对利益关系解决不好,就要影响自身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国有经济传统体制的主要弊端之一,就是未能解决好利益关系从而严重影响内在动力。改革,必须要从体制上解决这一问题。在以往的批判中,有人认为传统体制不重视物质利益原则,不注意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强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差别。我们说,这种批判并不是很准确的。固然,在传统体制下,人们轻视、忽视物质利益原则,但是,传统体制并不是不注意调整利益关系和不强调利益差别,只是对利益关系和利益差别的认识和处理的路子不对罢了。传统体制的认识和处理,除了方式上的欠缺外,主要表现为简单化地对待劳动主体差别与劳动客体差别的关系。在国有经济中,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表明劳动主体对劳动客体的权力占有是无差别的,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对劳动客体占有权力无差别的同时,现时占有者即劳动主体之间又是有差别的。这种主体差别指人们的劳动能力差别,虽有生理因素的作用,但更主要的是社会的因素造成的。譬如,上大学可使人提高劳动能力,但有的人能上大学,有的人不能上大学,由此就产生了劳动这一主体与劳动那一主体之间的差别。说这种差别主要是由于社会因素造成的,是因为有的人上不成大学,并非个人原因,而是由家庭或社会环境造成的。就中国目前情况而言,贫困地区的孩子,不用说上大学,上小学的条件都很差。因而,摆在每一位与国有资产结合的劳动者面前的不是平等条件。人们可以很容易地分清进入国有经济中的劳动能力之间的差别。所以,在国有经济中,事实上是有差别的劳动主体以对劳动客体的无差别的占有权力与劳动客体结合。或许可以这样说,传统体制对于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调整就是基于这种事实的认定。从今天来看,这种认定是只看到劳动主体静态的差别,而没有看到劳动主体动态的差别。在传统体制下,人们正是从劳动主体的静态差别出发去区分劳动主体之间的利益差别,这种区分就是给劳动主体付酬的根据。换句话说,传统体制的按劳分配是按劳动主体能力即潜在的劳动主体的劳动分配的。历史表明,当时人们不仅没有将这种体制看做弊端,而且还千方百计地去维护和加强这种体制的作用。所以,大一统,标准的八级工资制由此而产生。众所周知,这给国有经济的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是相当大的,而且至今仍未完全消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今天,我们在批判由简单化而产生的传统体制弊端时,同样也不能犯简单化批判的错误。我们需要真正地理清传统体制建立所依据的认识基础是什么。对于经济学研究来说,不能完全用政治形势来解释问题,更不能流于通俗化大众化表面化的理解来说明问题。经济学的研究必须深入下去,深入到经济运行的内在联系中去认识问题。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把握住传统体制弊端的脉,才能真正医治我们的体制,使之获得新的生命力。我们已经指出,传统体制是从静态的劳动主体差别去看问题,这表现了当时人们认识的局限,而现在,如果人们还不能揭示出这一点,那么就不是传统体制的认识局限,而是现时认识的局限。对于现时的国有经济改革来说,必须打破现时认识的局限。经济运行是动态的,国有资产的经营必须从动态出发而不能停留在静态的认识上。从动态来看,劳动主体的差别体现在与劳动客体有差别的结合之中,权力占有劳动客体的无差别并不能阻止实际形成的有差别结合。实际动态的运行结果,使劳动主体的差别扩大为劳动整体即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统一的差别。劳动能力强的劳动主体在劳动过程中实际要结合较多的劳动客体,相反,劳动能力弱的劳动主体实际劳动过程结合的劳动客体就少得多。当然,这种结合的差别是相对的,首先取决于微观经济单位整体占有的劳动客体的总量的大小。而且,微观经济单位实行占有的劳动客体量,除了有人为因素的作用外,主要是由客观方面即生产技术方面决定的。不管劳动客体方面实际的情况如何,劳动主体只要一动起来与之结合,其差别就不再单纯是主体的差别了。如果我们将劳动主体的勤惰问题抽象掉,先假定人们都是一律均匀地劳动,那么,显然劳动主体的差别也可以用劳动客体与之实际结合的差别表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劳动主体的动态,其能力就不是潜在的,而是实在的,实际表现出来的差别是活劳动与劳动客体结合的差别。如果视这样表现的动态差别于不见,单纯固守着静态的差别不放(现在许多地方仍这样),那么国有经济中的利益关系自然根本不可能调整好,从而内在的经济动力必然要受到压抑。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我们并不能对传统体制的利益调整依据一概否定。劳动主体对劳动客体占有权力的无差别是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的基本性质,这是不可改变的。传统体制对此维护并没有错。我们现在的改革同样要坚决地维护这一权力原则。所以,矛盾也就出现了。静态的有差别的劳动主体占有劳动客体的无差别的利益分配与动态的实际有差别的劳动主体结合有差别劳动客体的利益分配直接冲突着。要么不管实际如何,只从原则出发,只依据劳动主体权力的占有无差别的原则,在实际利益关系调整中维护劳动主体对劳动客体的占有权力无差别,只作劳动主体的静态差别处理;要么从实际出发,不管权力的原则怎么定,从劳动主体实际占有的劳动客体差别去调整利益关系,只承认实际占有的动态差别。如果简单地看,似乎只有这两种选择,因为这种矛盾的现时存在是不可能取消的。无疑,传统体制选择的是前者。所以,人们从已走过的历史过程中看到,为了维护这种劳动客体的无差别权力占有,只好大一统,集中计划管理,这就使得任何人、任何单位不能因实际占有劳动客体的差别而影响其利益获取之间的差别。由此,劳动主体的差别也就只维护到静态的差别,以人们的潜在能力为尺度作为经济收益分配的统一标准。尽管,看起来劳动主体占有劳动客体的权力无差别是维护住了,—但实际上利益关系并没有根据动态差别调整,使内在的动力受压抑而直接影响了经济的活力。另一方面,我们又看到自改革以来,可以说人们又在向第二种选择转移,即只维护动态的劳动主体占有劳动客体的实际差别原则。或许人们以为,这样一来国有经济的活力就有了。可事情并不尽然。这样改了之后,一部分企业确实活了起来(当然还有其他原因),而另一部分企业仍未活起来,而且,令人遗憾的是,活起来的只是一小部分。从利益关系调整联系的经济动力来看,这样的处理并未改到正点上。因为这种选择本身对于国有经济中的各微观经济单位是不公平的。也就是说,对劳动客体占有实际差别的维护实际侵犯了劳动主体对劳动客体的无差别占有权力,造成了各微观经济单位即各企业之间严重的苦乐不均。这与其说是为了调整好利益关系,还不如说是使本来就扭曲的利益关系更加扭曲了。现在的关键是,既不能退回到传统体制上去,也不能沿着目前的选择走下去。要调整好国有经济中的利益关系,切实使经济的内在动力作用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我们必须要解决好劳动主体的差别与劳动主体占有劳动客体权力的无差别的原则与有差别的实际的矛盾,既不能不维护劳动主体对劳动客体权力占有无差别的原则,又必须从实际动态出发,承认有差别的劳动主体实际结合的劳动客体存在着差别。准确地说,前者的维护标志着对一种利益关系的坚持,后者的承认又标志着对一种利益关系的肯定。难就难在要将这两种利益关系统一起来。可以说,只有统一起来,我们才能从动态上去解决现实的矛盾。让国有企业只占有国有资产,只拥有局部性经营产权,而使其相对独立,依据的是现代市场对涵义宽广的产权的容纳和维护。倘若视而不见现代市场中产权关系的新格局,不懂得产权所表示的是各种利益要求而不仅是财产要求,产权并非所有权的翻版,那么人们对理解国有企业只拥有经营性产权就能生存是困难的。产权范畴的出现,客观上是由市场的发展决定的,并表现出经济学界对客观发展了的市场的认识的深化。引进产权理论,可以使我们的国有企业改革视野大为开阔。积极地发展并运用产权理论,是实现国有资产搞活的能动力量。这种力量来自理论对市场反映的真实。所以,人们可以对运用产权理论区分的国有企业的权力放心,不必忧虑其不能生存,也不必忧虑其改变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不过,就国有资产经营来说,必须是完整的,不能只有企业的局部经营,作为一种整体性的动作,国有资产还必须有整体经营,这种整体的经营权应归属国家拥有。这是国有资产产权明晰的必然要求。这种要求不妨碍国有企业的产权运作,相反,还是国有企业局部性经营产权规范运作的条件。国家拥有的整体经营权具体怎样在经营中发挥作用,不属于产权明晰研究的范围。产权明晰只讲这种权力归谁拥有。在近年来的讨论中,有许多的人主张国家要对国有资产放弃一切经营权力,全部的经营工作要放在企业。这种主张实质上是否定国有资产的整体性。所以,问题的分歧点就在于,国有资产的整体性能不能被否定。如果可以否定国有资产的整体性,那么我们自然可以不提国有资产的整体经营问题,也不会有整体性的经营产权。如果不可以否定国有资产的整体性,那么我们必然要提出国有资产的整体经营问题,并且必须相应明晰国有资产的整体性经营产权。事实上,只要存在国有资产,它的整体性就是不能否定的。从逻辑上讲,任何人都不能既肯定国有资产必须存在,又否定这种存在具有整体性。也就是说,否定国有资产存在的必要与否定国有资产整体经营的必要并不矛盾,而肯定国有资产的存在与否定其经营的整体性则是矛盾的。我们知道,中国的改革原则是不允许否定国有资产存在的,所以这也就决定了国有资产的整体性经营产权的存在是不能否定的。而且,由于这种产权凌驾于各个企业局部之上,因此,产权的掌握只能是国家,而不能是国家以外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