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民法为众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论,欲治公法者,亦应对于民法有相当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民法中尤以债法为最重要部分,而债之通则实为债法理论之总汇。忆自民国十九年民法全部公布施行以来,已经二十余载,其间虽有不少民法著述,然较之德法诸国,相去尚远。美国人庞德为兼通英美法及大陆法之名法学家,对于中国法律亦有研究,曾誉中国民法典为先进之法典,可惜尚少精神渊博之巨大著述及注释以宏其用。良以民法关系错综复杂,远非他法可比,非将全部融会贯通,难以运用。著者于立法院成立之初,即忝任民法起草工作,该法完成后原拟从事此项著述,惟以当时其它法典及重要各法尚待完成或修订者甚多,其实有所不许。参照瑞士德国及法日诸国关于民法原著,分别探本索源,综合研究,衡以中国民法规定而定取舍与变通,虽多采择各国学说与判例,而因应〝国情〞与我民法法意亦有属于创见。既不囿于一家之言,亦不泥于一国之法,其中论列,自难谓悉皆允当,惟提出各种问题,示以津梁,对于斯学之研究,或有不少之启发。然涉及过广,引申过多,难期周顾,疏忽之处在所不免。尚能拋砖引玉,俾斯学之著述日益精深而宏富,以发扬大法学,则著者之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