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制大明律序
进大明律表
卷第一 名例律计四十七条
五刑
十恶
八议
应议者犯罪
职官有犯
军官有犯
文武官犯公罪
文武官犯私罪
应议者之父祖有犯
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
犯罪得累减
以理去官
无官犯罪
除名当差
流囚家属
常赦所不原
徒流人在道会赦
犯罪存留养亲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徒流人又犯罪
老小废疾收赎
犯罪时未老疾
给役赃物
犯罪自首
二罪俱发以重论
犯罪共逃
同僚犯公罪
公事失错
共犯罪分首从
犯罪事发在逃
亲属相为容隐
吏卒犯死罪
处决叛军
杀害军人
在京犯罪军民
化外人有犯
本条别有罪名
加减罪例
称乘舆车驾
称期亲祖父母
称与同罪
称监临主守
称日者以百刻
称道士女冠
断罪依新颁律
断罪无正条
徒流迁徙地方
卷第二 吏律一 职制计一十五条
选用军职
大臣专擅选官
文官不许封公侯
官员袭废
滥设官吏
贡举非其人
举用有遇官吏
擅离职役
……
卷第三 吏律二 公式计一十八条
卷第四 户律一 户役计一十五条
卷第五 户律二 田宅计一十条
卷第六 户律三 婚姻计一十八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