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由此决定了揭示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乃是公司立法与公司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是世界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这就决定了认识公司的概念,离不开对各国公司法的比较分析。由于各国法律文化及公司法制度的差异,对公司概念的表述也不尽一致。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进行的组合,常常是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一般采用这种组织形式。由此可见,英美法系国家在学理上强调公司是有别于合伙的人的组合,确认公司的本质属性有二,即法人与有限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它揭示公司具有以下特征:公司是社团法人。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公法与私法理论作为划分的基础,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前者是指依公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它担负的是国家管理的职能,如各类国家机关;后者是指依私法而组织走来的法人,它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而不是管理社会和制衡社会,如各种企业。私法人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社员的结合,又称人的结合;财团法人以财产捐助为其成立的基础,又称财产的组合。公司是由股东或社员共同出资组成的,在法人分类中首先被定位为社团法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大陆法系国家根据设立社团法人目的的不同,进而又将社团法人分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