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
1.1总论
1.2神法规定的不可有物
1.3人法规定的不可有物
1.4可有物
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2.1先占
2.2埋藏物的取得
2.3孳息的取得
2.4加工
2.5混合与混杂
2.6添附
2.7法定取得
2.8诉讼取得
2.9转让
2.10交付
2.11时效取得
2.12转让的禁止
3所有权的丧失
3.1抛弃
3.2撤销
3.3没收
4返还所有物之诉
5排除妨碍之诉
6调整地界之诉与划界之诉
7新施工警告
8潜在损害之要式口约
9雨水及排放雨水之诉
10以暴力或秘密地进行的施工
11应砍伐的树木
12土地通行权
13侵害他人利益之禁止
14私人建造物与所有权的法定限制
15共有
16物之归属的其它形式
16.1普布利西安之诉
16.2交付出卖物的抗辩
16.3市民法所有权与裁判官法所有权划分之取消
17对税地的权利与永佃权
18用益权
18.1客体和内容
18.2用益权消灭的方式
18.3是提起确认用益权之诉还是否认它属于别人
18.4消费物的用益权
19奴畜使用权
20使用权和居住权
21役权
21.1内容和客体
21.2是提起确认役权之诉还是否认它属于别人
21.3役权消灭的方式
22地上权
23质权和抵押权
24占有
24.1占有的取得与丧失
24.2占有的保护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