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册目录
导论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一般特征
第一目 刑事诉讼程序相对于刑法的一般特征
一、程序性法律的认定
二、程序性法律的特别制度
(一)程序性法律的时间效力
(二)程序性法律的解释
第二目 刑事诉讼程序相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
一般特征
一、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共同特征
(一)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由司法系统的法院审判
(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受司法法院共同审判
规则的约束
二、刑事诉讼的特点
(一)与刑事诉讼的重要性有关的特点
(二)基于刑事诉讼的复杂性而产生的特点
(三)基于国际义务而产生的特点
第二节 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
第一目 控诉式诉讼程序
一、发动的追诉
二、刑事法院
(一)控诉式诉讼程序中的司法组织原则
(二)控诉式诉讼在法国的演变
三、刑事诉讼的进行与证据
第二目 纠问式诉讼程序
一、公诉的发动
二、预审
三、最终预审与开庭
四、上诉途径
第三目 中间时期的法律与《重罪审理法典》
一、旧制度所进行的为时较晚的改革
二、中间时期的法律
(一)制宪议会时期的诉讼制度
(二)共和四年雾月法典的改革
(三)督政府时期的改革
三、《重罪审理法典》
(一)法典所采取的诉讼程序的形式
(二)基本原则
四、《重罪审理法典》之后刑事诉讼程序的变化
(一)复辟与七月王朝时期
(二)第二帝国时期
(三)第三共和国时期
第四目 《刑事诉讼法典》
一、法国解放后提出的问题
二、《刑事诉讼法典》的颁布
(一)《刑事诉讼法典》的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典》的精神
(三)(刑事诉讼法典》以来的演变
三、超立法规范的影响
第一部分 刑事诉讼的标的(公诉与民事诉讼)
第一章 公诉,刑事诉讼的主要标的
第一节 公诉的进行
第一目 公诉的主体
一、公诉的消极主体
二、公诉的积极主体
(一)检察机关(检察院)
(二)某些行政部门的官员
第二目 进行公诉的条件
第三目 进行公诉的方式
一、检察院的通知
二、直接传讯
三、提起公诉意见书
四、在现行轻罪与重罪情况下提起追诉的形式
第二节 公诉的消灭
第一目 消灭公诉的特别原因
一、犯罪人死亡
二、大赦与刑事法律废止
第二目 消灭公诉与民事诉讼的共同原因
一、消灭公诉的特别原因
(一)交易
(二)撤回告诉
二、公诉消灭的正常原因
(一)既决案件
(二)公诉时效完成
第二章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附带标的
第一节 进行民事诉讼的条件
第一目 民事诉讼的原告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民事诉讼的原告是受害人
(一)进行诉讼的能力
(二)进行诉讼的利益
二、受害人本人以外的其他人进行的民事诉讼
(一)受害人的债权人的民事诉讼
(二)受让人与受害人权利代位第三人的民事诉讼
(三)受害人的继承人的民事诉讼
第二目 对民事诉讼被告人所要求具备的条件
一、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一)犯罪人的继承人
(二)应负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三)对行政部门提起的民事诉讼
(四)因刑事有罪判决产生的财产性效果可能受到
损害的第三人
(五)过失杀人或过失伤害罪的行为人的保险人
二、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能力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进行
第一目 受害当事人的选择权
一、选择权的依据与条件
(一)选择权的依据
(二)选择权的条件
二、选择的不可撤销性
(一)选择的不可撤销的依据
(二)选择不可撤销的适用
第二目 在刑事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一、在刑事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方式
(一)参加诉讼
(二)提起诉讼
二、由刑事法院对民事诉讼进行判决
第三目 在民事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暂缓判决
(一)民事诉讼暂缓判决的依据
(二)民事诉讼暂缓判决的条件
(三)民事诉讼暂缓判决的后果
二、刑事既决事由对民事诉讼的权威效力
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消灭
第一目 民事诉讼经本诉途径而消灭
一、民事诉讼经本诉途径消灭的原因
二、民事诉讼经本诉途径消灭的后果
第二目 民事诉讼因后果途径而消灭
一、民事诉讼在刑事法院已经完成时效
(一)1980年12月23日法律之前法院判例的限制
(二)1980年12月23日法律以来民事诉讼的时效问题
二、民事诉讼因刑事既决事由而消灭
第四节 对某些特定损害的受害人的赔偿
第一目 对受到犯罪损害的某些特定受害人
的赔偿
一、请求赔偿的条件
(一)基于损害的性质产生的条件
(二)基于受害人而产生的条件
二、申请赔偿的程序与判决
(一)有管辖权的委员会
(二)委员会对案件的受理
(三)对赔偿申请的审理
(四)有关赔偿申请的决定
(五)补救措施
第二目 对恐怖活动受害人的赔偿
一、可以获得赔偿的人
二、可予赔偿的损失
三、赔偿的实施
第三目 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
第二部分 刑事诉讼的机关
第一章 警察机关(司法警察)
第一节 有关警察行政组织的若干问题
第一目 警察
一、国家警察
二、巴黎警察局
第二目 国家宪兵
第二节 司法警察的人员组成与职权
第一目 司法警察的人员组成
一、司法警察警官
二、司法警察警员
三、负责警察职责的某些官员与工作人员
第二目 司法警察的职权
一、发现犯罪
(一)接收与转送告诉与控告
(二)以笔录查证犯罪
(三)身份检查的执行
二、司法警察的调查
(一)在现行犯罪案件中进行调查
(二)初步调查
(三)“查案委托”与“执行文书凭证
第三目 对司法警察的监督与责任
一、监督措施
二、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第三节 赋予某些权力机关的司法警察权力
第一目 司法权力机关
第二目 行政权力机关
一、对省长司法警察权力的限制
二、对省长行为的制裁
第二章 司法机关(刑事法院)
第一节 刑事法院的组织与职责
第一目 预审法庭
一、预审法官
(一)任命与指定
(二)预审法官的职责
(三)预审法官的独立地位
二、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
(一)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的组成
(二)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实行的程序
(三)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的职责
第二目 审判法院
一、普通法法院
(一)违警罪法院
(二)轻罪法院
(三)上诉法院(轻罪上诉庭)
(四)重罪法庭
(五)最高法院
二、特别法庭
(一)未成年人法庭
(二)对军事犯罪有管辖权的特别法庭
(三)海商法院
(四)最高特别法庭
(五)共和国特别法庭
(六)民事法院与行政法院
第二节 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第一目 管辖权的一般规则
一、法国刑事法院的国际管辖权
(一)由法国人在国外实行的犯罪
(二)由外国人在外国实行的犯罪
(三)准据法与管辖权
二、法国刑事法院的国内管辖权
(一)对人管辖权或属人理由
(二)对物管辖权或属物理由
(三)地域管辖权或属地理由
第二目 对违反管辖权规则的制裁
一、有关无管辖权的裁判性质的决定
(一)预审法官的决定
(二)审判法庭的决定
二、管辖权限冲突(管辖权限争议)
(一)职权管辖权限争议
(二)法院管辖权限争议
第三节 管辖权规则的例外
一、刑事法院对物管辖权与对人管辖权的例外
(一)裁判上的作轻罪处理
(二)重罪法庭的完全裁判管辖权
(三)“诉讼法官即是抗辩法官”之规则
(四)管辖权的法定扩张
二、刑事法院地域管辖权的例外
(一)重罪法庭的完全裁判管辖权,不可分性与关联性
(二)由司法官、律师与某些官员实行的重罪与轻罪
(三)在金钱方面遗弃家庭罪的例外情形
(四)经济与金融犯罪案件,地域管辖权规则的例外
(五)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管辖权规则的例外
(六)移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