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成员国虽可看作是一个地理概念,因为它是以西欧国家为主体构成的;但更是一个政治概念,因为它是以缔结和参加《欧洲联盟公约》为前提的。本书中所介绍的13个欧盟成员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反映了世界刑事诉讼制度的各种不同的流派——既有代表英美法系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又有代表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既有改革比较激进的意大利,又有相对比较保守的比利时和户森堡;既有实行混合陪审制的国家,又有实行陪审团制的国家,还有不实行陪审制度的国家;既有实行审检合署的国家,又有实行审检分立的国家;既有实行国家垄断起诉主义的国家,又有以分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国家,还有实行混合起诉的国家;既有实行起诉法定主义的国家,又有实行起诉便宜主义的国家;既有采纳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又有不采纳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既有实行预审制度的国家,又有实行三审终审的国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