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形式,历经数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形式,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公司在演进中,逐步与法律结合起来,并且愈来紧密,公司的许多经验与法律的具体形式融合成一体, 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从而使公司形式变成了一种法定的形式,公司制度变成了一种法定的制度,而公司法则是确立这种形式,体现了这种制度的基本法律。各国的公司法在很大的程度上,既反映了公司发展的经验,也包含着经济发展的成果,特别是那些经济发达,社会化生产程度较高的国家,其公司法就更富有研究价值。所以大胆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先进技术、科学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时,应当将公司法列为可以研究和借鉴的内容,这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改革开放、法制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而且有可能产生较多的影响,有利于推进社会化生产,促进企业制度创新,提高经济效率,改进管理,直到体现于生产力的发展。当然,关于外国公司法的研究,也将有利于推进有关法律和经济问题的专门研究,拓宽研究领域,加大研究深度。一九九二年和一九九三年,我们在做起草公司法的工作时,曾为了能较我地了解国外的公司制度,借鉴有益的经验,组织翻译了美、德、英、法、日等国较新版本的公司法,并由法律出版社合编出版,当时翻译的目的除了立法的需要外,还适应了对外发展经济贸易和国内研究工作的需要。时经五年之后,研究外国公司法不仅仍然是立法工作的课题,而且由于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扩展,更需要了解国外现行的公司法律制度;同时,国内公司法的研究,近几年蓬勃发展,景象喜人,也需要提供国外资料。为此,我们又根据一些国家公司法的新近版本,或作新译,或对译文增补、或将原译文中已废除的条款删去,此外还补译了一些国家的法律。为了方便读者,此次按国家分册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