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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原理(第5版)

国际公法原理(第5版)

定 价:¥49.50

作 者: (英)伊恩·布朗利著;曾令良等译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法学研究生精读书系
标 签: 国际法

ISBN: 9787503640575 出版时间: 2003-08-01 包装: 胶版纸
开本: 21cm 页数: 831 字数:  

内容简介

  对国际法的解释系统而均衡,描述清楚而简洁,既有可读性,又有权威性。布郎利教授语言精炼,行文严谨,明辨细微差别,句句内涵丰富,看法独到,引人入胜。本书结构合理,注释全面,索引简约,便于使用。——沃恩·洛对《国际公法原理》第四版的评论,载于《法学评论季刊》一部真正的国际法研究梦幻之作。全书大量引证权威著述,没有殚精竭虑的研究就不可能轻易完成……这是法学教授、律师、法科学生及其他任何研习法律的人士的理想读物。——威廉·斯洛门森对《国际公法原理》第三版评论,载于《美国国际法杂志》英文著作中全面阐释平时国际法的杰作之一……它馈赠给读者一笔文献丰富的巨大财富。此外作者对国际法准则的解释不仅独到精辟而且堪称明晰与平衡的完美结合。——鲍威特对《国际公法原理》第三版的评论,载于《英国国际法年刊》本书中文版系根据1998年英文第5版翻译而成。全书阐述清晰、分析严密,参考资料详尽,覆盖面综合全面,案例典型而丰富,展示了布朗利教授对平时国际法主要问题的实事求是研究精神与实证分析技能,体现了他结合复杂国际法案件自如运用实证分析法学理论与方法剖析各种含混费解的国际法规范高超水平,揭示了国际法运作的现实情况和国际法在国际生活中的地位,补称为系统全面阐述平时国际法的一部杰作、权威的国际法专著和颇具世界影响的国际法教科书。本书比较全面地展示了布朗利教授对平时国际法主要问题的实事求是的研究精神与实证分析技能,体现了他结合复杂国际法案件自如运用实证分析法学理论与方法,剖析各种含混费解的国际法规范的高超水平,比较深刻地揭示了国际法运作的现实情况,以及国际法在国际生活中的独特地位,从而有助于人们认识实证法学在国际法研究方面的潜力和无可替代的作用。

作者简介

  伊恩·布朗利教授,1932年9月19日生于英国。1953年毕业于牛津大学。1958年获得律师资格。1967年开始执业。1979年被任命为英国王室法律顾问。1980年至1999年任牛津大学奇切利国际公法讲座教授。1985年当选为国际法研究院院士。1986年获得了智利共和国伯纳多·奥希金斯勋章。1991年当选为国际法协会执委会委员。1999年退休后任牛津大学名誉教授。2001年至2002年被列支登士敦指派为联合国国际法院特别法官。现任职于英国伦敦布莱克斯通·钱伯思律师事务所。相关图书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罗马法概论

图书目录

缩略语对照表
国际法常用术语表
第一部分 导 论
第一章 国际法渊源
第一目 引言
第二目 国际法院规约
第三目 国际习惯
第四目 “造法”条约与其他实质渊源
第五目 一般法律原则
第六目 国际法一般原则
第七目 司法判决
第八目 公法学家的著述
第九目 国际法院判决和咨询意见中的衡平法
第十目 人性考虑
第十一目 正当利益
第二章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第一目 理论问题
第二目 协调论
第三目 国家义务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四目 个人的地位
第五目 国际法庭中的国内法问题
第六目 国际法庭中作为“事实”的国内法
第七目 国际法在国内法院中的(适用,译者注)问题
第八目 英国和英联邦国家法院的并入说
第九目 条约与英国成文法的解释
第十目 条约与普通法的决定
第十一目 其他国家对国际法的接受
第十二目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第十三目 已判决事项和两种法律制度
第十四目 与国际法渊源的关系
第十五目 结论
第二部分 (国际法律)人格与承认
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
第一目 引言
第二目 人格与被保护地位
第三目 确定的法律人格者
第四目 特殊类型的人格
第五目 有争议的候选者
第六目 小结
第四章 国家的产生与连续性
第一目 引言
第二目 国家的法律标准
第三目 处于产生状态中的国家
第四目 非法占领与强行法的影响
第五目 必要的法律解释
第六目 国际组织及其机构的成员资格
第七目 国家的一致性与连续性
第八目 微型国家
第五章 对国家的承认与对政府的承认
第一目 作为一般类型的承认
第二目 与承认有关的国家与政府
第三目 承认行为与不承认政策的不同法律后果
第四目 是否存在承认的义务?
第五目 对政府的承认
第六目 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
第七目 追溯力
第八目 默示承认
第九目 集体承认: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
第十目 不承认与制裁
第十一目 国内法院中的承认问题
第十二目 英国对政府承认的政策
第三部分 领土主权
第六章 领土主权
第一目 领土的概念
第二目 主权与管辖权
第三目 主权与所有权
第四目 行政管理权与主权
第五目 主权与责任、权利的所有者
第六目 从国家主权中分离出来的行政管理权
第七目 主权未定的领土
第八目 有期限的与复归的权利
第九目 剩余主权
第十目 国际租借
第十一目 永久性权利所赋予的使用与所有权
第十二目 非军事化与永久中立化领土
第十三目 领土的概念:国内法院适用的有效统治原则
第十四目 共管
第十五目 附庸地位、宗主权与保护关系
第十六目 委任统治与托管领土
第十七目 国家领土的各个部分
第十八目 对领土处置的限制
第十九目 转让或取得领土的资格
第二十目 所有权的概念
第二十一目 边界的确定
第二十二目 任何人不得给予他人其所未有之物
第七章 领土主权的创设与转移
第一目 引言
第二目 法律概念的历史变化
第三目 时际法学说
第四目 关键日期
第五目 取得方式
第六目 原始权利与派生权利
第七目 权利的渊源
第八目 有效占领
第九目 废弃
第十目 发现
第十一目 象征性兼并
第十二目 原始的或历史性的权利
第十三目 主权的范围:地理学说
第十四目 北极和南极的扇形学说
第十五目 添附、侵蚀与河水改道后土地的转让
第十六目 取得时效
第十七目 默认与承认
第十八目 禁止反言
第十九目 债的变更
第二十目 复归权原则
第二十一目 相对权利
第二十二目 权利的历史性合并
第二十三目 海上领土的取得及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目 可让与性问题
第八章 领土地位:其他问题
第一目 有关领土处置权的国际程序
第二目 联合国管理领土的能力
第三目 国家主权以外的法律制度
第四部分 海 洋 法
第九章 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
(一) 领海
第一目 引言
第二目 领海的测量基线
第三目 直线基线:近期发展
第四目 领海的宽度
第五目 基线:其他问题
第六目 领海法律制度
(二) 专门权利
第一目 引言
第二目 毗连区的概念
第三目 许可的区域类型
第四目 毗连区的划界
第五目 强制执行问题
第六目 出于特殊目的而设立的其他区域
第十章 大陆架:大陆架地区与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第一目 引言
第二目 大陆架:背景
第三目 法律渊源
第四目 沿海国在大陆架的权利
第五目 大陆架自然资源
第六目 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与设施
第七目 底土法律制度
第八目 大陆架的外部界限
第九目 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之间的比较
第十目 相向或相邻国家之间大陆架的划界
第十一目 相向或相邻国家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第十二目 岛屿制度
第十一章 公海制度
第一目 引言
第二目 公海自由
第三目 对公海秩序的维持
第四目 公海自由原则的例外
第五目 对公海上船舶的管辖权
第六目 油污事故、“海盗”广播与恐怖主义
第七目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
第五部分 资源使用中的共同便利与合作
第十二章 资源使用中的共同便利与合作
第一目 引言
第二目 经济援助
第三目 资源利用:原子能的和平使用
第四目 对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
第五目 南极
第六目 外层空间
第七目 国际河流
第八目 运河
第九目 海峡
第十目 内陆国与飞地
第十三章 环境保护的法律方面
第一目 引言:相关的法律分类
第二目 现行国际法一般原则的相关性
第三目 使用国家责任对抗制的缺陷
第四目 新出现的法律原则
第五目 设立标准的多边公约的重要性与作用
第六目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第七目 评价
第六部分 国家管辖权
第十四章 国家主权与平等
第一目 概述
第二目 主权与规则的适用
第三目 主权与权能
第四目 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
第五目 国家管辖权的保留范围
第六目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
第七目 国际法庭与国内管辖权的抗辩
第十五章 管辖权限
第一目 概述
第二目 民事管辖权
第三目 刑事管辖权
第四目 不同原则之间的关系
第五目 域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目 有关管辖法律的一般观点
第七目 包括引渡在内的同类问题
第八目 并行管辖权的特别情形
第十六章 外国国家的特权与豁免
第一目 引言
第二目 不可裁判性与作为阻止管辖权的豁免的区别
第三目 管辖豁免的理论基础
第四目 国家豁免:关于其范围的争论
第五目 目前的法律立场
第六目 限制豁免的形式
第七目 《欧洲国家豁免公约》
第八目 《英国国家豁免法》
第九目 豁免的放弃
第十目 政治分支机构与国家机关
第十一目 执行中的扣押和占有
第十二目 条约条款
第十三目 专门特权与豁免
第十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
第一目 外交关系:引言
第二目 外交关系的一般法律方面
第三目 使馆人员、馆舍与设施
第四目 使馆不受侵犯
第五目 外交代表不受侵犯
第六目 对当地管辖权的人身豁免
第七目 官方行为的管辖豁免(基于属物理由)
第八目 一定的当地法律适用的豁免
第九目 豁免的其他方面
第十目 领事关系
第十一目 特别使团
第十二目 对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罪行的防止与惩处
第十八章 领土主权的保留
第一目 通过特许的领土特权
第二目 对领土最高权的其他限制
第三目 未取得主权者同意下外部所强加的政府职能
第四目 权利的调整
第七部分 (领土主权与国家管辖权
以外的)归因规则第十九章 国籍关系
第一目 国家在国籍方面的自由学说
第二目 关于自治问题的政府意见
第三目 《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
第四目 各国通行的国籍规则
第五目 “一般原则”的法律地位
第六目 国际法规则的合理适用
第七目 国家责任与真实联系学说
第八目 求偿国籍
第九目 外交保护
第十目 禁止反言与国籍
第十一目 国籍的强制变更
第十二目 关于国籍问题的功能性方法
第十三目 有效联系原则与诺特鲍姆案的判决
第二十章 某些归因规则:公司与特别资产
第一目 概述
第二目 公司
第三目 船舶
第四目 航空器
第五目 空间物体
第六目 一般财产
第七目 国际组织资产
第八部分 责 任 法
第二十一章 国家责任
第一目 本主题的各种关系
第二目 国家责任的基础和性质
第三目 责任的界限
第四目 客观责任
第五目 疏忽
第六目 意图和动机
第七目 问题的独特性:科孚海峡案
第八目 合法行为的责任、权利的滥用
第九目 国家机关、官员、革命者及其他人的行为的责任
第十目 代理关系和共同侵权行为人
第十一目 损害的类型和赔偿的形式与功能
第十二目 补偿与损害赔偿
第十三目 正当理由
第十四目 “法律利益”的性质:诉讼资格
第十五目 原告起诉缘由
第二十二章 国家求偿的可受理性
第一目 引言
第二目 外交谈判
第三目 法律争端
第四目 原告?挥蟹衫?
第五目 外交保护:求偿国籍
第六目 用尽当地救济
第七目 消灭时效
第八目 求偿的放弃
第九目 不予受理的其他缘由
第十目 反求偿
第十一目 国内法院与外国政府行为
第二十三章 某些不法行为与强行法概念
第一目 不法行为的不同内涵
第二目 不法事件的客观效果
第三目 一般不法行为:国家权力的滥用
第四目 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
第五目 强行法
第六目 终止非法情势的义务
第九部分 个人与团体的保护
第二十四章 对国家领土内外国人人身和财产的侵害
第一目 国家与个人
第二目 外国人的准许入境、驱逐出境与法律责任
第三目 一般原则
第四目 国民待遇标准
第五目 国际最低标准
第六目 正视两个标准
第七目 不法行为责任的相关形式
第八目 拒绝司法
第九目 对外国人财产的征用
第十目 补偿规则
第十一目 国民待遇原则
第十二目 对国家重要资源的控制
第十三目 本身非法的征用
第十四目 1962年联合国大会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
第十五目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第十六目 对征用的结论
第十七目 投资者和东道国对外资采用的各种法律方法
第十八目 国家契约的违反和废除
第十九目 稳定条款
第二十五章 个人与团体的保护:人权与自决
第一目 主权与国内管辖权
第二目 条约赋予的权利
第三目 个人与国家
第四目 国籍与领土概念
第五目 个人与国际刑事责任
第六目 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七目 其他发展
第八目 个人在行使国际管辖权的法庭的出庭权
第九目 自决原则
第十目 不歧视标准
第十一目 评价与总结
第十部分 国际交往
第二十六章 条约法
第一目 引言
第二目 条约的缔结
第三目 保留
第四目 生效、保存与登记
第五目 条约的无效
第六目 条约的退出、终止与停止施行
第七目 条约的无效、终止与停止施行:一般规则
第八目 条约的适用及效果
第九目 条约的修正与修改
第十目 条约的解释
第十一目 条约的分类
第十二目 参加一般性多边条约
第二十七章 包括代理与代表的其他交往
第一目 非正式协定
第二目 准立法行为
第三目 单方行为
第四目 禁止反言
第五目 代理与代表
第十一部分 权利义务的转移
第二十八章 国家继承
第一目 作为一种范畴的国家继承
第二目 以条约、默认与禁止反言方式取代的问题
第三目 领土主权与国内管辖
第四目 法律规则的相互作用
第五目 具体法律问题
第六目 领土变更政治形式的相关性
第七目 联邦国家的解体
第八目 归复学说
第二十九章 权利义务转移的其他情况
第一目 国际组织之间的继承
第二目 代理
第三目 权利转让
第十二部分 国际组织与国际裁判机关
第三十章 国际组织
第一目 引言
第二目 法律人格
第三目 作出各种法律行为
第四目 组织章程的解释:固有与隐含的权力
第五目 与成员国的关系
第六目 职能性成员资格的概念
第七目 与非成员的国家的关系
第八目 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九目 国际组织造法
第十目 国际组织行为的控制
第三十一章 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
第一目 和平解决概述
第二目 仲裁
第三目 常设仲裁法院
第四目 仲裁程序规则
第五目 司法解决
第六目 常设国际法院与国际法院
第七目 国际法院的组织
第八目 国际法院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第九目 管辖的主要事项
第十目 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第十一目 对国际法院的评价
附录 英汉对照表
一、人名
二、专门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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