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9—1721年,应勃兰登堡侯爵之约,巴赫创作了一套六首题为“为几件乐器而写的协奏曲”曲集,这套曲集后来被称为《勃兰登堡协奏曲》。该作品采用当时欧洲盛行的“大协奏曲”体裁,即由一组独奏乐器和另一组伴奏的乐队相互竞奏,形成互动的音乐交流。通常独奏组的乐器是由两支小提琴加羽管键琴组成,乐队部分则是弦乐家族加通奏低音(羽管键琴)。但作为六首一套的曲集,巴赫在这里显然是在探讨各种乐器组合的方式,以此来更加丰富而充分地揭示音乐的内涵。六首协奏曲的风格迥异,不仅乐器组合彼此不同,而且协奏方式也各异。第一、三、六首中没有独奏乐器组显现,协奏关系表现在乐队分与合的布局之中,接近室内交响乐的风格。第二首是长笛、双簧管、小提琴和高音小号的四重协奏曲,高音小号和第一协奏曲中高音小提琴的音色,在现代的乐队中是很难听到的。第四首是小提琴和两支长笛的三重协奏曲。第五首是羽管键琴、小提琴和长笛的三重协奏曲。值得注意的是,该首协奏曲在第一乐章结束前的那一大段的羽管键琴独奏,或许正是现代协奏曲中华彩乐段的鼻祖。六首协奏曲都采用意大利式的快——慢——快三乐章的结构布局,这也是今天独奏协奏曲所延续的主要乐章布局。略有不同的是,第一协奏曲在第三乐章之后接上了一首小步舞曲乐章,添了一只大尾巴。而第三协奏曲则反之,将中间的慢乐章省略了,代之以两个柔板和弦过度,引入另一个快乐章。这两首协奏曲虽有不同变化,但仍保留着三乐章的构架。由此可见,巴赫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寻求变化和创新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