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曹建明副院长序
前言
一、侵权类纠纷
1.出租车司机热量下发病乘客应承担侵权责任——朱杭与长阔公司、付建启人格权纠纷案
2.报刊误登电话号码侵犯安宁权——宋淑兰与为您服务报社侵犯安宁权纠纷案
3.新闻报道严惩失实构成侵害名举权——王子湘、王子军与人民公巡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4.报道失实和评论不当不属于正当的舆论监督——李卫国与科技日报社、张攻耀、徐兰山石誉权纠纷案
5.公开 的社会行为应当接受舆论监督——东直门医院与消费者报社我誉权纠纷案
6.未经允许使用演示照片构成侵犯肖像权——一五龙江与生存岛公司、怀柔县旅游局侵害肖像权纠纷案
7.营业场所内悬挂未经本人许可且与其经营相关的相片构成侵权——牛德英与海淀京民钓鱼台医院肖像权纠纷案
8.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平衡——文登培训学校、陈文登与娱乐信报社、丁来峰、举晶名誉权纠纷案
9.丢失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应赔偿精神抚慰金——高柏华与王盛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10.正当的文艺评论应受法律保护—— 赵季平与刘鸿志、羊城晚报社、法制日报社名誉权纠纷
11.误认自行车致车主被盘查,车主损失谁承担——胡少有与崔和莲损害赔偿、名誉权纠纷案
12.新闻监督与新闻侵权的范围界定——陈大庆与光明日报社名誉权纠纷案
13.企业运用赞助的公益活动中的照片进行宣传是否构成侵权——陈铎、李振盛与中远威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案
14.未经核实举报他人偷盗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王瑞祥与仇淑兰、王永禄、韩玉珍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15.“谁跟谁了”究竟是什么意思——满某与詹某名誉权纠纷案
……
二、合同类纠纷
三、房地产类纠纷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类纠纷
五、消费者权益纠纷
六、医疗纠纷
七、监护与管理责任类纠纷
八、债与担保类纠纷
九、储蓄保险类纠纷
十、劳动争议类纠纷
十一、证据规则与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