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1982年8月23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3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商标法》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商标法》扩大了商标保护范围,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商标法》制定颁布后,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商标的所有权人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商标法实施的近二十年中,商标工作取得显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第一,商标申请量和注册量大幅度增长。1979年,全国有效注册商标仅为32589件,到1999年底,全国有效注册商标已达1091228件。1980年,商标年申请量仅为26177件,到1999年,商标年申请量达170715件。1989年10月4日,我国正式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并开始办理商标国际注册。1989年我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仅为4件,1999年为11212件,商标申请量位居马里联盟成员国的第八位。我国已进入世界十大商标注册国行列。第二,加强了商标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商标法制建设。改革开放初期,很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商标管理部门,全国商标管理人员仅有几百人,且多为兼职。现在全国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近7000人的商标管理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