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我也许可以借前面提到的那些理论作为说明的例子。爱因斯坦的引力理论显然满足可证伪性的标准。即使我们当时的测量仪器不容许我们十分有把握地对检验的结果下断语,但是驳倒这种理论的可能性显然是存在的。占星术经受不住这种检验。占星术士对他们所相信的确实证据极端重视和极端迷信,以致他们对任何不利的证据都完全无动于衷。还有,他们把自己的解释和预言都讲得相当含糊,以致任何有可能驳倒他们理论的事情(假如理论和预言说得更明确一点的话),他们都能解释得通。为了逃避证伪,他们破坏了自己理论的可检验性。把预言讲得非常含糊,使预言简直不会失败,这是典型的占卜者伎俩;使预言变得无从反驳。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学说,尽管它的一些创建者和追随者作了认真的努力,最后也采取这种占卜者的做法。在这种学说的一些早期表述里(例如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革命”的性质的分析),他们的预言是可以检验的,而且事实上已经被证伪了。然而马克思的追随者不但不接受这些证伪事例,反而重新解释这个学说和证据以便使之相符。这样他们营救这个学说不至受到反驳;但是这样做的代价是采纳一种使这个理论无从反驳的伎俩。这一来他们就给予这个理论一种“约定主义曲解”;而且通过这一伎俩,他们就破坏了这个理论所大事宣扬的科学地位。那两种精神分析理论则属于不同的类型。它们干脆是不可检验的,无法反驳的。没有任何想象得出的人类行为能够推翻它们。这并不是说弗洛伊德和阿德勒没有把某些事情看对头:我个人并不怀疑他们有不少的话相当重要,而且有一天会在一门可加以检验的心理学里发挥作用。但是,那些为精神分析家天真地认为证实他们理论的“临床观察”,的确并不比占星术士在他们的行当中找到的经常证明好到哪里去。至于弗洛伊德的自我、超我和伊德[Id]的宏伟诗篇,那就像荷马38[Homer]从奥林匹斯山收集来的那些故事一样,全都够不上科学的资格。这些理论描述了某些事实,然而是以神话的形式描述的。它们含有十分有趣的心理学启示,但是不具有可检验的形式。同时我认识到,这种神话可加以发展,使之成为可以检验的;从历史上说,一切(或者几乎一切)科学理论都起源于神话[myths],一个神话可能包含对科学理论的重要预言。例子有恩培多克勒[Empedocles]的试错进化[evolut:ion]理论,或者巴门尼德的从未发生过什么的不变的块状一宇宙[block-universe]的神话;如果我们再给它加上一个维度,便成了爱因斯坦的块状,宇宙(这宇宙中也从未发生过什么,因为根据四维说,一切都是从一开始就决定了的和安排好的)。因此我感到,发现一个理论是非科学的或者“形而上学的”(我们可能这样说),并不会因此而发现它是不重要的、无关紧要的、“无意义的”或“荒谬的”。但是,不能认为它得到了科学意义上的经验证据的支持,尽管从某种发生的意义上说,它很可能是“观察的结果”。(这种前科学或伪科学性质的理论还有许许多多,其中有一些,不幸也像马克思的历史解释一样地颇有影响[innHence];例如,种族主义的历史解释是又一种可解释一切的很有影响的理论,像天启般地感应着缺乏头脑的人们。)因此,我提出可证伪性标准所要解决的问题,既不是有没有意义的39问题,也不是关于真理或可接受性的问题。它是在经验科学的陈述或陈述系统与一切其他陈述(不论是宗教性的、形而上学性的或干脆是伪科学的)之间划一条线的问题(就尽量能做到而言)。多年后——那当是1928年或者1929年——我称我这第一个问题为“分界问题”[problemofdemarcation]。可证伪性的标准就是解决这个分界问题的一种办法,因为它说那些陈述或者陈述系统要够得上科学,就必须能同可能的观察或想象得到的观察发生矛盾才行。III当然,今天我知道这种分界标准——即可检验性、或可证伪性、或可反驳性——远非显而易见;因为直到现在,它的意义还很少为人体会到。在1920年,我觉得这简直微不足道,虽然它替我解决了一个使我深感烦恼的理智问题,而且是一个具有明显的实际后果的问题(例如政治上的一些问题)。但是,我还没有领会到它的全部涵义和它在哲学上的重要性。当我向一个数学系的同学(现在是英国的著名数学家)解释这个问题时,他建议我把它发表。那时我觉得这简直荒唐;因为我深信我这个问题既然在我看来是这样重要,一定曾经打动过许多科学家和哲学家,而他们肯定已经找到我这种明显的解决办法。后来通过维特根斯坦的著作和人们对他的著作的捧场,我才获悉事情并不是如此;因此我就在13年后以批判维特根斯坦的意义标准[criteriotzofmeaningfulness]的形式发表了我的研究结果。如你们都知道的,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企图在他的《逻辑哲学论》[Tractatus]里面表明(例如,见命题6.53、6.54和5)一切所谓哲学或形而上学的命题实际上都是非命题或假命题;它们是没有意义的。一切真正的(或有意义的)命题都是描述“原子事实”[atomicfacts]——即在原则上可以用观察肯定的事实——的基本命题或原子命题的真值函项。换言之,有意义的命题完全可以简化为基本命题或者原子命题,这些命题都是描述可能事态的简单陈述,而且在原则上能通过观察加以肯定或者否定。如果我们称一个陈述为“观察陈述”,不但因为它陈述了一项实际的观察,而且还因为它陈述任何可以观察到的事情,我们就得说(按照《逻辑哲学论》5和4.52)任何真正的命题都必须是观察命题的一个真值函项[truth—function],从而也可以从观察命题引伸出来。一切40其他表面的命题将是无意义的假命题,事实上只是胡说八道。这种思想被维特根斯坦用来作为与哲学相对立的科学的特点。我们读到(如命题4.11里,他把自然科学看作是和哲学对立的):“全部的真命题就是整个的自然科学(或全部自然科学)。”这就是说,凡属于科学的命题都是那些可从真观察陈述引伸出来的命题;它们是那些可用真观察陈述予以肯定的命题。如果我们能知道所有的真观察陈述,我们也将知道所有可用自然科学肯定的东西。这等于关于分界的一个粗糙的可证实性标准。为了使它不至于太粗糙,可以改写为:“可能纳入科学领域的陈述是那些有可能用观察陈述证实的陈述;而这些陈述又是同所有的真实陈述或有意义陈述吻合的。”所以,根据这个办法,可证实性、有意义和科学性全部互相吻合。我个人对所谓意义[meaning]问题从来不感兴趣;相反,我觉得它是个词语问题,是典型的假问题。我感兴趣的只是分界问题即为理论的科学性寻找一个标准。恰恰是这种兴趣使我一眼就看出维特根斯坦关于意义的可证实性标准同时也企图用来发挥一种分界标准的作用;这就使我看出照他这样说法,这个标准是完全不适当的,即使我们撇开对于意义这个含糊概念的一切疑虑不谈。因为维特根斯坦的分界标准,在这里用我自己的用语来说,就是可证实性或者根据观察陈述的可演绎性。但是,这个标准太窄了(又太宽了):它几乎把所有事实上典型地属于科学的东西都排除掉(然而实际上并没有排除掉占星术)。任何科学陈述都从来不能从观察陈述中演绎出来,也不能描述为观察陈述的真值函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