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在《刑法讲义总论》(第四版补订版)的基础上全面修订而成的。当初是准备作为第五版出版的,但最终还是改为了新版。作者对于刑法的一些基本考虑并没有什么变化,但是,自1986年本书的第一版出版以来,刑法学的理论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这些变化,对作者的刑法观点重新全面梳理,这就是作者劲头十足地作为《新版》执笔的理由。当今的刑法学,大而言之,可以分为两种流派。一种流派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生命或者财产这种生活利益或者法益,犯罪或者刑罚只有在能够保护该种法益的限度之内,才具有意义和存在理由。作者将其称为实质的犯罪论。另一种流派认为,刑法的作用不仅在于保护法益,通过保护法益来维持社会秩序才是刑法的目的之所在。根据这种见解,尽管保护法益也重要,但由于刑罚是残酷的制裁手段,为了不侵犯国民的自由和人权,事先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什么是犯罪,只能将在形式上符合该种规定的行为作为处罚对象。只有将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相协调的刑事司法才能获得国民的信赖,也才能对维护社会秩序做出贡献。作者将这种见解称为形式的犯罪论。本书的初版问世以来,作者就尝试从形式的犯罪论的立场出发,将刑法体系化。从1996年开始的三年间,作者有机会和实质的犯罪论的领军人物、东京都立大学的前田雅英教授进行对谈,对谈的内容被作为“精彩刑法”连载发表在《法学教室》杂志上。这次对谈,不仅让作者理解了前田教授的学说,也是作者自己的一次宝贵体验,同时,在彻底思考作者自己的学说的意义上,也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不同立场的学人之间进行对谈,顾名思义,是“短兵相接”,紧张异常,但是,也正因如此,才明白了双方观点的异同,发现了各自观点的不足。本书中大量加入了这次对谈的内容。但是,作者所主张的刑罚法规所预定的行为框架应当成为犯罪论体系的出发点的形式犯罪论的见解,则丝毫没有动摇,这是毫无疑问的。反过来,倒不如说,对于主张优先考虑法官的、然后是国家的处罚要求的实质犯罪论,从尊重人权观念的观点出发,则不免有些担忧,这更加坚定了作者应当坚持形式的犯罪论的信念。作者正是在上述意识的启发下,动笔撰写本书的。但是,本书毕竟是教科书,对目前的刑法学以及判例状况进行客观描写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对与各个问题有关的学说和判例,尽可能地进行整理和引用,然后展开自己的观点。另外,对于学习而言,最为重要的是严密理解概念或者定义,因此,在这一方面,笔者也煞费了一番苦心。特别是在本教科书中,为了大家学习方便,将目录更加细分,并将“注释”也作为重要内容加入进来。在确认理解了上述内容之后再学习的话,可能就方便多了。2000年3月大谷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