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司法腐败具有明显的后发性。改革开放后的前十五六年间我国的司法腐败并不十分严重,发生的案件相对较少,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司法腐败便不断滋生蔓延,且呈愈演愈烈之势。搞司法腐败的人不仅有法官,也有检察官(包括反贪污贿赂局的少数检察官)。在法院系统,搞司法腐败的人不仅有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初级法官和中级法官,也有高级法院的高级法官,甚至还有高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不仅有单个的司法腐败分子,在有的地方还有一群或一窝的司法腐败分子。近期揭露查处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麦崇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凤歧、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贾永样、原副院长梁福全、焦玫瑰和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实等人的腐败大案更是触目惊心,无以复加。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司法腐败几乎已经扩散到每一个司法机关,渗透到每一个司法环节,成为司法机关久治不愈的顽症和恶性肿瘤。老百姓中流传的顺口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关系为关键”;“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了,还说法制不健全”,“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托人”,就是司法腐败最生动的写照。江泽民同志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司法是一个国家和平时期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如果放任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继续滋生蔓延,则社会公正便无从谈起,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便没有保障。法庭是一个最应当公正廉洁的地方,如果这样一个地方都不公正、不廉洁,那么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还何谈公正,何来廉洁!因此,反对腐败首先应当反对司法腐败,防治腐败也首先应当防治司法腐败!理论研究往往滞后于活生生的社会现实。尽管司法腐败已泛滥成灾,触目惊心,但理论界却羞于去关注它、研究它。一段时间以来,对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与司法独立理论界乃至实务界总是津津乐道,高见不断,但对司法腐败却惟恐避之不及。时至今日,不仅研究司法腐败及其防治的著作极少见到,就是论及司法腐败的文章也是凤毛麟角。我们认为,当前司法独立推进缓慢,司法不公仍比较突出,司法效率亦明显低下,这其中与司法腐败问题的解决不力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深化司法改革,就不能不关注司法腐败问题!说到司法腐败,许多人都认为,既包括法官、检察官的腐败,也包括公安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腐败。在已出版的几本介绍司法腐败的案例集中,公安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腐败的案例占了多数;在有些领导的报告或讲话中,也往往将公安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腐败归入司法腐败之列。应当承认,司法行政人员特别是公安人员的腐败比起法官、检察官的腐败,其发生的数量和贪污受贿的数额都要大得多,但若将其列入司法腐败的范畴,以彰显司法腐败的严重性,这根本无助于司法腐败问题的克服和解决,反而会由于其性质的不同而影响研究工作的开展和防治措施的采用。1997年10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由此可见,我国的司法机关仅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司法人员仅指法官、检察官,相应地,司法腐败亦仅指法官、检察官的腐败。对司法腐败的范围作这样一个界定,无疑将有助于针对法官、检察官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的腐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而做到“对症下药”,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司法腐败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