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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教科书

罗马法教科书

定 价:¥40.00

作 者: (意)彼德罗·彭梵得(Pietro Bonfante)著;黄风译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丛编项: 罗马法研究翻译系列
标 签: 法学教育

ISBN: 9787562007753 出版时间: 1992-01-01 包装: 简装
开本: 20cm 页数: 572页 字数:  

内容简介

  彭梵得的《罗马法教科书》是一部为大学生撰写的教材。它是这个领域的一部经典著作。它体现着作者上述的方法论观点,虽然它并不包括有关公法制度的论述,作者在《罗马法史》中作了这方面的论述。它简洁地汇集了对罗马法极其广泛的考察的成果,它创造了一种新型的作品,把系统的学理方面的论述同前所未有的、深刻的历史叙述结合起来。后来的大量教科书有时对在学者中有争议的这样或那样的具体问题提出新见解;有时进行一些更为宽泛的、因而对学生帮助不大的论述;但是无论在怎样的情况中,它们都没有超越彭梵得著作的模式。有时候,后来的教科书在一些方面重新描述早期罗马法、古典罗马法和优士丁尼罗马法,它们运用历史学家们的研究成果,然而,这并不抹杀罗马法的总体形象。翻译彭梵得的《罗马法教科书》是由作者本人倡议的,这是为了用一部意大利和欧洲罗马法学家的经典著作配合其他翻译工作的开展。作者想:这部著作将同中国同事的其他论著一起,帮助人们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制度,它对于中国的罗马法学者、民法学者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尤其对于青年学生和法学爱好者将有所裨益。在阅读彭梵得的《罗马法教科书》时应当结合参阅《民法大全选择》和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从那里人们可以为更深入的研究找到原始文献。这种更深入的研究可以具有双重的目的:一方面可以侧重于介绍古代罗马法,介绍对它的各种解释以及罗马法在其他国家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将罗马法同中国法的伟大传统加以比较和沟通,为现时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有益的材料。根据目前正在实施的翻译计划,深入研究罗马法学者所讨论的各种问题以及不同时代的各种观点,对于科学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翻译有关的专题论文集将有助于更好地实现这一目的。此外,作者们还计划翻译一部关于罗马法历史的著作,它将使人更完整地了解罗马共同体制度的发展。本书的翻译工作是由黄风博士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同意大利“罗马法传播研究组(Gruppodiricerca sullUa diffusione del diritto r0mano)”和罗马第二大学“法的历史和理论部”罗马法教研室达成的协议完成的。本协议得到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的支持。全书的出版也得到该委员会的支持。桑德罗·斯奇巴尼1992年5月23日写于罗马——北京

作者简介

暂缺《罗马法教科书》作者简介

图书目录

前言
引言
§1.罗马法
§2.法的概念和罗马观念
§3.法的沿革和罗马法的发展阶段
§4.公法和私法 命令性规范或绝对规范和任择性规范或补充规范
§5.个别法或特点法和共同法或一般法 特权
§6.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
§7.法的渊源
§8.法的解释
§9.私法的议题及其各个部分 主观法
§10.罗马法学的系统方法
总论
I 权利主体或权利能力
§11.权利主体总论
§12.权利能力的要件——1.人的存在
§13.权利能力的要件——2.自由身分 自由人和奴隶
§14.取得自由地位的方式
§15.权利能力的要件——Ⅲ。市民身分
§16.权利能力的灭失
§17.变更权利能力的条件
§18.法人
§19.团体(Universiratepersonarum)
§20.基金会(piaecausae),国库和尚未继承的遗产
§21.法人的消灭
Ⅱ 权利的取得与丧失
§22.法律事实 继承
§23.法律事实的分类
§24.适法行为 意思的要件
§25.通过他人表示意思和意思代理
§26.对适法行为后果的自愿限制 条件 负担和期限
§27.适法行为的原因
§28.适法行为的种类
§29.适法行为的无效 意思瑕疵概述
§30.意思瑕疵 障碍性错误
§31.诈欺
§32.胁迫
§33.对无效性的补救
§34.非法行为
§35.非法行为的后果:赔偿损失
§36.时间
§37.错误
Ⅲ 权利保护
§38.诉讼
§39.诉讼的不同种类
§40.罗马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沿革
§41.诉讼起始和争讼程序
§42.辩护和抗辩 证据
§43.判决和执行程序
§44.非常程序 令状和恢复原状
§45.诉讼的消灭
分论 家庭法
§46家庭关系的性质和基本制度
I罗马家庭
§47.罗马家庭的实质和历史起源
§48.罗马家庭对家子的接纳——I.尊从“父权”
§49.罗马家庭对家子的接纳——Ⅱ.归顺“夫权”
§50.家子脱离罗马家庭 最小人格减等
§51.家父
§52.父权和对人的权力
§53.父权和财产方面的权力 特有产
§54.对奴隶的支配权
§55.受役状态
§56.他权人的债
Ⅱ 家社会或自然家庭
§57.自然家庭的实质
§58.婚姻
§59.婚姻的要件和障碍
§60.婚姻的效力
§61.婚姻的解除 离婚
§62.订婚
§63.姘合
§64.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65.嫁资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66.嫁资的设立
§67.婚姻存续期间的嫁资
§68.退还嫁资 有关诉讼和保障
§69.结婚赠与
Ⅲ 监护和保佐
§70.监护和保佐的实质及其历史起源
§71.妇女监护
§72.未适婚人监护 监护人的权力和监护的种类
§73.未适婚人监护的承担、能力、豁免和期限
§74.监护人与受监护人间的法律关系
§75.对精神病人 浪费人和未成年人的保佐
物法
§76一般概念
I 物
§77.物及其分类
§78.可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消耗物和非消耗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主物和从物
§79.要式物和略式物 不动物和可动物
Ⅱ.所有权
§80.所有权的概念
§8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82.原始取得方式 先占和取得埋藏物
§83.添附
§84.加工
§85.混合与混杂
§86.对孳息的原始取得
§87.取得的传来方式 让渡
§88.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 善意所有
§89.取得的其他传来方式
§90.时效取得和长期取得时效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
§91.优士丁尼法中的时效取得和取得时效
§92.所有权的丧失
§93.要求返还所有物之诉
§94.排除妨害之诉
§95.共同所有权或共有
§96.基于相邻关系的责任和诉讼
§97.对所有权的限制
§98.有关相邻关系的一般限制
§99.善意占有和善意占有诉讼
Ⅲ 役权
§100.一般概念
§101.地役权
§102.各种地役权
§103.人役权
§104.用益权和准用益权
§105.使用权,居住权和对奴隶和牲畜的劳作权
§106.役权的设立
§107.役权的消灭
§108. 确认役权之诉
Ⅳ 永佃权和地上权
§109.关于永佃权和地上权的历史概述
§110.优士丁尼法中的永佃权
§111优士丁尼法中的地上权
V 占有和准占有
§111.占有的概念及其要件
§113.各种占有
§114.占有的取得和丧失
§115.占有诉讼
§116 权利的占有或准占有
债法
§117一般概念
债法总论
I 债的标的
§118.标的种类和要件
§119.种类之债和选择之债
§120.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
Ⅱ 债的主体
§121.同可变主体的债
§122.份额之债和连带之债或共有之债
Ⅲ 债的效力
§123.民法债和裁判官法债
§124.民法债和自然债 纯自然债
§125.非纯正的自然债
Ⅳ 债的渊源
§126.债的渊源或债因的概念和分类
§127.契约
§128.契约中的代理和为第三人达成的契约
V 债的转移
§129.转移的起源和性质
§130 转移的原因 限度和效力
Ⅵ 债的消灭
§131.一般概念
§132.履行或清偿
§133.清偿的效力和替换
§134.债的更新
§135.正式免除和其他当然消灭的原因
§136.抵销和因抗辩消灭的原因
Ⅶ 债的变更
§137.一般概念
§138.迟延
§139.看管的责任 意外事件
§140.对于追夺和暗藏瑕疵的责任
§141.支付利息的义务
Ⅷ 债的担保
§142.一般概念
§143.定金,违约金协议,宣誓和债务协议
§144.一般的债务承保
§145.偿还担保
§146.关于他人债务的协议和特定委托
§147.实物担保 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148.质权和抵押 本质,条件,标的
§149.质权和抵押权的设立
§150.质押债权人的权利
§151.抵押之诉和质权或抵押的消灭
债法分论
I 允诺
§152.允诺
Ⅱ 口头契约
§153.债务口约 誓言,嫁资口约
§154.要式口约
Ⅲ 文字契约
§155.债权誊账
§156.约据和亲笔字据 新的文字债
Ⅳ 实物契约
§157.信托
§158.消费借贷
§159.使用借贷
§160.寄托
§161.质押
V 合意契约
§162.买卖
§163.租赁
§164.合伙
§165.委托
Ⅵ 无名契约
§166.无名契约的性质和起源
§167.主要的无名契约
Ⅶ 简约和协议
§168.无形式简约和附加简约
§169.裁判官法的正当协议
Ⅷ 准契约
§170.无因管理以及类似之债
§171.不当得利
§172.共有
Ⅸ 非法行为和狭义的法律行为
§173.私犯及其个人后果
§174.盗窃和抢劫
§175.契约外损害和侵辱
§176.准私犯
§177.其他非法行为
§178.对债权人的欺诈和保利安之诉
§179 出示义务 航海者之间分担损失
取得的一般原因和方式
赠与和生前概括继承
I 赠与
§180.赠与的概念
§181.赠与的限度和特定形式
§182.特殊赠与
§183.对赠与的撤销
Ⅱ 生前概括继承
§184.概括继承的概念和生前概括继承的种类
§185.生前概括继承的效力
死因概括继承或遗产继承
I 一般原则
§186.罗马遗产继承的一般概念和起源
§187.遗产继承的标的 效力和性质
§188.遗产继承的要件
§189.直接取得和接受继承 未继承的遗产
§190.遗嘱继承与无遗嘱继承的关系
§191.继承指命中的接替和继承转移
§192.增添权
§193.弃权照顾 分离照顾和财产清单照顾
§194.遗产占有
§195.遗产继承和遗产占有的关系以及两种制度的趋同
§196.要求继承之诉
§197.关于遗产之令状
§198.共同继承人间的关系和遗产分割之诉
§199.遗产的转让
Ⅱ 遗嘱继承
§200.遗嘱
§201.遗嘱能力和遗嘱继承能力
§202.优士丁尼以前法的遗嘱形式
§203.新法中的遗嘱形式
§204.设立继承人的形式和要件
§205.各种各样的设立
§206.设立特定物继承人
§207.设立继承人的方式
§208.继承替补
§209.遗嘱的无效
Ⅲ 无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
§210.一般概念
§211.依据早期市民法的无遗嘱继承
§212.依据裁判官法的无遗嘱继承
§213.以后的发展 德尔图里安和奥尔菲兹安元
老院决议以及希腊—罗马时期的改革
§214.《新律》118和127
§215.财产合算
Ⅳ 违反遗嘱的法定继承
§216.一般概念
§217.形式的法定继承
§218.实际的法定继承和法定继承份额制度
§219.《新律》115
V 遗赠和遗产信托
§220.遗赠的概念及历史
§221.遗产信托和遗嘱附书的概念和历史
§222.优士丁尼法中的遗赠和遗产信托
§223.遗赠的取得
§224.共同受遗赠人之间的合并和增添权
§225.受遗赠人的诉权和保障
§226.削减遗赠“法尔其第法的四分之一”
§227.遗赠的无效
§228.先取遗赠
§229.概括的遗产信托
§230.遗产信托受益人的替补和家庭遗产信托
Ⅵ 各种死因取得
§231.死因赠与
§232.死因得利
§233.国库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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