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东雄先生系台湾省屏东县人,民国四十九年毕业于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后,留母校法律系任助教之职。民国五十三年赴德国进修民法与法制史。民国五十八年二月获德国迈茵滋(Mainz)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民国五十八年八月回国服务,以客座副教授执教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与法律研究所,担任身分法与中国法制史课程。民国六十三年改专任教授至民国八十四年十月因出任司法院大法官而改兼任教授迄今。民国六十五年获德国宏博学术基金会(Alixander von Humboldt-Stiftung)之赞助,再次赴德国法兰克福(Frankfurt)国立Max-Planck西洋法制史研究所研究“德国继受罗马法”专题一年六个月。民国六十六年回国于原校任原职,并担任行政院法务部民法修改委员,从事民法修正工作迄今。民国七十年五月起受法务部聘请为司法官训练所讲座,担任民法亲属与继承法专题研究之课程。自民国七十九年至八十四年兼任台大法学院院长。民国八十四年十月迄今出任司法院大法官。 主要著作有“从法实证主义的观点论中国法家思想”、“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与德国继受罗马法”、“继承法实例解说(一)”、“亲属法论文集”及“民法亲属编修正后之法律疑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