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20多年的艰苦准备,旨在重新创设德国民法基础的努力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其标志就是已于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的出台。这是德国民法上的一件大事。德国这次进行债法改革的根本动因是《德国民法典》自身(特别是在给付障碍法、买卖法、承揽合同法和消灭时效法等方面)存在着重大的缺陷与不足。这些缺陷与不足已经严重妨碍并制约了德国民法的进步与发展。但德国民法上的这场重大“革命”由于政治上的原因一直迟迟没有能够到来。真正使这一改革方案走近德国大众、走入德国民众生活的,是来自欧盟总部——布鲁塞尔——的欧盟指令 (EU-Richtlinien)。其中,首当其冲应当转化为德国国内法的是《欧盟消费品买卖指令》(verbrauchsgueterkaufrichtlinie)。德国立法者利用转化欧盟二级立法——欧盟指令——的强劲东风,一举消除了《德国民法典》中长期存在的一系列重大缺陷与不足。这次对德国民法实施自《德国民法典》问世以来最为重大的、最为深刻的大“手术”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欧盟成员国民法的欧洲化。在这一进程中,必须要对各个成员国的国内法律进行协调。由于《德国民法典》中的给付障碍法体系至为“精微”,这就难免“曲高和寡”,故在欧洲的大范围之内很有可能就没有竞争力。因此,要想让自己与“欧洲”接轨,要想让自己在迫在眉睫的民法欧洲化进程中成为“领军人物”,德国必须“简化”民法,必须使民法“现代化”。另外,在民法欧洲化的进程中,为转化这些指令,在《德国民法典》之外形成了为数众多的特别法,其数量如此之巨,大有“淹没”《德国民法典》本体之势。然而这种情况并不是人们所希望见到的。它既不符合德国固有的法律传统,同时也动摇了《德国民法典》作为核心民法法典的地位。因此,“铲除’’这些“野草”也成了这次改革的一个重要源动力。我国目前正在着手制定民法典。由于中国继受的是德国法,因此跟踪研究“母法”——德国民法——的变动,特别是跟踪研究“母法”——德国民法——的缺陷与发展,对我们将大有裨益,同时也是极其必要的。为方便理解和研究,我们以加附录的形式提供了《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的全文译文。这部法律共有九条。其中,第一条是对《德国民法典》的修正;第二条是对《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的修正;第三条是对《德国不作为之诉法》的修正;第四条是对《德国旅游举办人资讯义务规程》的修正;第五条是对其他38部法律的修正;第六条是法规废止;第七条是回归统一的行政法规等级顺序;第八条是重新公告的许可;第九条是对生效、失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