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证明责任是民事证证据制度的核心,证明责任分配便是核心中的核心。证明责任的分配,横跨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两大法域,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既要考虑到民事诉讼制度的自身规律和内在要求,又要考虑到民事实体法的立法宗旨与具体规定。我国的民事责任与一贯注重民事证明责任研究的德、日等国相比,还是相当薄弱的。其主要表现是:第一,对证明责任理论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模糊认识。第二,仍有相当一部分审判人员未能领会证明责任的本质,未能充分认识责任与事实真伪不明状态的内在联系,因而也就不无自觉地运用证明责任去处理那些争议事实无法或难以查明的案例。第三,理论与实践结合不紧密。第四,目前对证明责任的研究至少还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未把诉讼中的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与证明责任联系起来考察,未认识到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主要功能是处置争议事实无法查清的现象,因而未能充分把握证明责任的本质;二是研究视野不够宽阔,对一些与证明责任有密切关系的问题,如当事人的承认、推定、证明要求等未作专门研究,因而缺乏系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