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人格引入刑法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促进整体、动态的犯罪人观念的形成。人格概念具有整体性,由人格概念的整体性决定,我们在考虑刑法中的人,不仅要从人的社会性出发,而且要从人的心理性、生物性方面出发。由于人格概念具有动态性,我们在考虑刑法中的人时,不仅要看他的现在,还要看他的过去,同时要考虑他的将来。 第二,利用人格测量技术评估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评估是当代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难题,而将人格引入刑法后有助于我们把握人身危险性,从而促进刑罚特别预防水平的提高。根据人格理论.本书将犯罪人分为具有不健康人格的人、具有心理缺陷的人、具有人格障碍(personality disorder)的人、具有病态人格(psychopathic personality)的人、具有反社会人格(antisocial personality)的人、具有犯罪人格的人。在上述人格中,在同一种情境下,被确认为后一种人格的人犯罪的可能性总要更大一些:人格不健康的人在一定情境下有犯罪的可能,例如,有他人犯靠,本人可能会模仿犯罪;具有人格障碍的人在一定情境下犯罪的可能性则加大;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人在一定情境下犯罪的可能更大;而具有犯罪人格的人,特别是具有所谓典型犯罪人格的人在一定情境犯罪可能最大。 第三,促进刑法的公正,将人格引入刑法,不仅可以促进刑法的效益水平提高,而且可以促进刑法的公正。人格在刑法中的引入可以更全面反映社会对行为人的责难,因而可以促进刑法的公正。 第四,促进刑事政策合理化。将人格引入刑法,使定罪、量刑及行刑有了更充分的可能去考虑犯罪人的社会性、心理性及生物性。这样,根据刑事政策的合理化要求,本书提出了降低犯罪构成的起点,扩大犯罪圈;将人格作为出罪因素。作为犯罪构成的消极要件;开展人格调查,进行人格评估,将人格评估作为定罪、免予刑罚、缓刑、假释、适用死刑等考虑的因素;以人格评估作为防止权力滥用根据;整合中国的保安处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