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断:【案情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1983年决定开发乌鲁木齐市附近铁厂沟的地下煤炭资源,并将铁厂沟露天煤矿的建设确定为新疆自治区“七五”期间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新疆煤矿设计院对铁厂沟地区进行了勘探,于1985年6月编制了《铁厂沟露天矿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肯定了在该地建矿的可行性后,指出该露天煤矿生产爆破所引起的震动和噪声会对该地区周围的自然环境产生影响,但是对应如何采取措施予以预防未加论证。1988年,乌鲁木齐矿务局成立了铁厂沟露天煤矿建设管理委员会,1990年将该管理委员会更名为乌鲁木齐矿务局铁厂沟露天矿建设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该矿于1991年开始动工建设。在矿务局计划建设该露天煤矿期间,新疆米泉县煤矿劳动服务公司在该煤矿东南界外边建起了养鸡场。1991年4月,米泉县煤矿劳动服务公司将该养鸡场发包给庞宗林,承包经营期限为4年。庞宗林于1992年2月至6月分4次购进雏鸡6970只,全部在该鸡场饲养,这些鸡于同年8月至10月先后进入产蛋期。在此期间,煤矿开始进行土层剥离爆破施工,施工中产生的震动和噪音使附近居民的房屋等建筑的墙壁出现裂痕、毁损,正常的生活秩序受到影响,引起一些居民的不满,政府有关部门曾拨专款予以补偿。与此同时,庞宗林饲养的鸡产蛋量大幅度下降,且有部分鸡非正常死亡。同年12月底和1993年年初,庞宗林被迫将成鸡全部予以淘汰。经测算,庞宗林因鸡产蛋率下降而提前淘汰减少收益共计120411.78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科学院兽医研究所对庞宗林承包的养鸡场的活鸡和死鸡进行抽样诊断和检验,结论为:因长期放炮施工的震动和噪音造成鸡群“应激产蛋下降综合症”。1993年2月,煤矿指挥部委托地震局、环保局对露天煤矿爆破施工的震动和噪音进行监测,结论是震动速度和噪音均没有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庞宗林与煤矿指挥部就鸡场损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煤矿指挥部赔偿损失402418.42元。【审理】本案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级为二级。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露天煤矿开始施工建设时,养鸡场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养鸡场的建立并未违反有关规定。煤矿指挥部长期爆破开矿施工,其震动和噪音惊扰了庞宗林鸡场里的鸡群,造成鸡群“应激产蛋下降综合症”,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煤矿指挥部赔偿庞宗林经济损失120411.78元。煤矿指挥部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