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本章概要】
第一条 (本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条 (本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违反本法行为的禁止)
第四条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和平等、和睦、文明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叠
【本章概要】
第五条结婚的条件之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六条结婚的条件之一——达到法定婚龄
第七条 结婚的禁止条件
第八条 结婚的程序——结婚登记
第九条 男女双方可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 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第十一条 可撤销的婚姻
第十二条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本章概要】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
第十四条 夫妻的姓名权
第十五条 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第十六条 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八条 夫妻个人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二十条 夫妻间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子女姓氏的确定
第二十三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 夫妻间、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
第二十五条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祖孙关系
第二十九条 兄弟姐妹关系
第三十条 父母的婚姻自主权
第四章 离婚
【本章概要】
第三十一条 协议离婚
第三十二条 诉讼离婚及离婚的法定理由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第三十八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第四十条 家务劳动的价值化及其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章概要]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
第四十四条 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离婚过错赔偿
第四十七条 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婚姻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的适用
第六章 附则
【本章概要】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的规 定
第五十一条 时间效力
常用婚姻法律规范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