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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原论(上、下册)

罗马法原论(上、下册)

定 价:¥67.00

作 者: 周枏著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丛编项: 商务印书馆文库
标 签: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法律文本及译本

ISBN: 9787100026291 出版时间: 1994-01-01 包装: 平装
开本: 21cm 页数: 1022 字数:  

内容简介

  《罗马法原论(套装上下册)》作者自30年代中期起,曾在国内多所高等院校教授罗马法课程,初时承蒙路式导学长的鼓励及给予各种方便,自撰讲义。解放以后,改行迁居,历经风雨,多赖吕生荣、周一煊同志的协助和收藏,绝大部分有关文献、专著和手稿,幸能保存至今。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迎来了法学界的春风,自1980年起,作者相继应邀到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安徽大学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讲学,在全国率先恢复试讲罗马法,并铅印提要,供同学们参考和内部交流。部分内容有所扩散。1983年,安徽大学法律系举办罗马法学习班,部分兄弟院校选派中青年教师参加,由作者主讲,曾试图与同学们一起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对罗马法作比较全面深入的探讨,遇有疑难问题,即查对资料,共同研究,予以解决。为了使罗马法这一世界性的宝贵文化遗产能在国内重放光彩,为我所用,经同学们倡议,将讲课的录音和笔记,分工整理出书,期能抛砖引玉。1987年,安徽大学将该稿报经审批,列入国家教委的科研项目,定名为《罗马法原论》。为了加速本稿的整理工作,成立了由当时法律系主任汪汉卿、民法教研室主任刘书锜(1988年由金天星同志接任)、教师史际春、王源扩等同志和作者参加的五人小组,对工作作了调整和具体部署:陈炯同志负责整理“总论”,肖淑惠同志负责整理“人法”,刘书锜同志负责整理“物权”,龙斯荣同志负责整理“继承”,张和光同志负责整理“法律行为”和“债的消灭”,史际春同志负责整理“债的发生、保全和移转”,王源扩同志负责整理“诉讼法”,并由史际春同志进行全面加工,经作者修改定稿。罗马法从《十二表法》到《国法大全》,经过千余年的发展,对后世各国民法曾经无例外地产生并将继续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多次受到恩格斯的高度评价,恩格斯把它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又说“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其内容的丰富,法理的精深,实为世界法制史中所罕见。它的一些法学名词和术语,如公法、私法、民法、人格、住所、条件、善意、恶意、役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代位利益、顺序利益等以及许多原则和制度,如对公共财产和胎儿利益的特别保护、新法优于旧法、一事不再理、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的规定、甚至对有意毁损抛弃他人财物而不需负责的“共同海损”以及成年、失踪宣告、信托等制度,仍为当代各国民法所沿袭。在商品流通方面,古罗马的市政官就规定上市的奴隶,须用牌子写明各奴隶的国籍、性别、年龄、技能和有无疾病等挂在胸前,事后如发现出入,允许买主请求减价或解除契约,粮政官严禁抬价、掺杂,大法官更要求买卖公平,禁止暴利行为,当事人应讲诚实信用,如有作伪假冒等欺诈事情,除责令赔偿损失外,更可给予“名誉减损”的处分,以收打击的实效,这些,更值得参考。我国现今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习国际上行之有效的传统做法,达到与国际市场经济的接轨,因此,研究“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就仍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意义。《罗马法原论(套装上下册)》是教学和科研相结合的产物。在资料方面力求翔实;对国内旧时罗马法著作中的不确切之处,作了订正;有关各项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变化或消亡,多结合当时奴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阐明不同时期的不同规定,揭示其来龙去脉和规律;对理论问题的争论,则分别叙述各方的意见,并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南,评其得失;为了使读者能深刻理解罗马法的实质,进一步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本书列举事例和案例,相互印证,以收理论联系实际之功效;对于拉丁名词的迻译,则以意译为主,以便借此对其涵义可以有大概的了解,起到顾名思义的作用。由于罗马法是古代法,其文献和著作载籍浩瀚,各家记载常互有出入,所持观点也不尽一致,取舍核实,确有一定的难度。作者虽尽了主观的努力,究因年老力衰,更限于马克思主义的水平和各种外语的程度,落笔时感到力不从心,加以受到客观的限制,未能博览国外有关近期著作,吸取其最新研究成果,引为憾事。因此,本书仅能作为一部研究罗马法的参考资料,奉献给读者,殷切希望同仁不吝指正,至所感盼!

作者简介

暂缺《罗马法原论(上、下册)》作者简介

图书目录

前言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罗马法研究的对象和意义
第一节 罗马法的概念
第二节 罗马法研究的对象
第三节 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第四节 罗马法的巨大历史影响及其原因
第五节 学习罗马法的意义
第二章 罗马法的历史
第一节 罗马法的分期
第二节 第一期——王政时期(公元前753一前510年)
第三节 第二期——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10一前27年)
第四节 第三期——帝政前期(公元前27一公元284年)
第五节 第四期——帝政后期(公元284—565年)
第六节 罗马法的复兴
第三章 罗马法上“法”的语义及其分类
第一节 “法”的语义学意义及其制定
第二节 罗马法的分类
第三节 罗马法的编排体系
第四章 罗马法的解释
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缘由和意义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种类
第二编 人法
第一章 自然人
第一节 人格
第二节 行为能力
第三节 住所
第二章 家和亲属
第一节 家的概述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 亲属会议
第三章 家长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家长权的内容
第三节 家长权的取得
第四节 家长权的消灭
第四章 婚姻和夫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婚约
第三节 结婚
第四节 婚姻的效力
第五节 夫妻财产
第六节 婚姻的消灭
第七节 姘合
第五章 家主权和恩主权
第一节 家主权
第二节 恩主权
第六章 买主权
第一节 买主权的产生
第二节 处于买主权下的家属之法律地位
第七章 准奴隶
第八章 监护和保佐
第一节 监护和保佐概述
……
第三编 物权法
第四编 继承法
第五编 债法
第六编 诉讼法
附录一 罗马王、帝年表
附录二 《十二表法》
附录三 主要参考书目
附录四 周著《罗马法原论》评介(陈森)
附录五 《罗马法原论》给我们的启迪(朱学山)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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