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对于西方文学之影响,当属外国文学研究领域最富人文学意味的题目之一。然而要在比较根本的层面上提出任何有效的论说,似需做两个方面的先期准备。其一是对基督教神学资源的把握;其二是对西方文学与基督教发生关联的最初形态——中世纪欧洲文学有所了解。中国学人关于西方的一切讨论,当然都无法离开中国自身的背景和经验,当然都会带有某种内在的比较研究之性质;但是与此同时,这又必须以尽可能充分地了解对方为前提,必须建基于持之有据的跨文化阅读。否则,除去空泛地强调基督教对于西方文学之重要,除去针对以往的偏见、忽视或者其他假想敌进行批判,就很难再有所推进。相对而言,外国文学研究在基督教神学和中世纪文学方面的准备都还比较薄弱,因而确实需要以详实的第一手材料为依据,从中世纪欧洲文学与基督教文化的相互关联入手,对该时代的文学特征和神学信念进行双重的探讨。由此,进一步的相关研究才能有比较实在的基础。同时,无论就中世纪欧洲文学进行译介还是研究,都应该具有一定的问题意识。而有关问题的提出及其针对性,便也自然构成了可能的研究思路。一、中世纪欧洲文学研究的跨文化、跨学科性质中世纪欧洲文学的独特样式、由来和发展,注定要使相关讨论成为一种跨文化、跨学科的研究。它之所以是跨文化的,不仅是因为基督教本身就体现着古代希腊与希伯来两大传统的融合,而且还在于“蛮族”文化、罗马文化对中世纪欧洲之语言、民俗及文学风格的深刻影响,在于中世纪欧洲所包纳的东方与西方之差异。这种复杂的多文化交融可以溯源于远古游牧民族的迁徙、早期希腊人的东扩和罗马帝国在纪元之初的巨大成功,然而最终是在中世纪得到重组和延续,形成了一个以地中海为依托的基督教世界。这既是欧洲的基督教化过程,也是基督教的欧洲化过程。离开这一基本的跨文化考察,对于中世纪欧洲文学的理解乃是不可能的。因此对中世纪欧洲文化的解说,应当成为中世纪欧洲文学研究的基础;进而才能根据基督教与希伯来传统、古希腊传统、“蛮族”传统、罗马—拜占庭传统的关系,寻求中世纪欧洲文化品格的总体定位。它之所以是跨学科的,则是由于基督教观念对中世纪欧洲文学具有一种根本的规定性,由于中世纪欧洲文学格外鲜明地体现着宗教的动机和宗教热情。以最具“人文”性质、而似乎远离“神学”的中世纪语法学、修辞学和逻辑学为例:这些“人文学科”为世俗作家排序(thelistofauthors)并研究其创作的形式或风格,其实是要为最后阅读《圣经》做准备;而罗马诗人维吉尔高居世俗作家的榜首,也是因为他的创作被认为最接近于神圣的文本。参阅O.B.Hardison等编写:MedievalLiteraryCriticism:TranslationsandInterpretations,NewYork:FrederickUngarPublishingCo.,1974.由是观之,有论者以为维吉尔在《神曲》中的向导形象表达了但丁的“人文主义理想”,恐怕多少有些望文生义。又如欧洲中世纪的戏剧,从时间线索上看,它似乎应当承袭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戏剧传统,而实际上除去泰伦斯的几部剧作之外,当时根本没有任何古代的作品传世;即使是泰伦斯的这几部作品,也基本上被欧洲中世纪早期的作家们视为有伤风化的闹剧而予以排斥。参阅JosephStrayer,ed.,DictionaryoftheMiddleAges,NewYork:HarperCollinsPublishers,1983,vol.IV,第315页。因此,中世纪戏剧几乎完全是派生于基督教圣餐仪式的一个独特的戏剧品种。对于这样一种文学现象,神学的梳理和历史的考察就不能仅仅作为一般的背景,而要与文学的分析互为表里。具体到中世纪欧洲文学史的研究,这应当体现为关于基督教宇宙观、《圣经》解释学、神学象征学说等方面的讨论。也许可以说,这些观念是基督教与中世纪欧洲文学之间最主要的连接点。二、中世纪欧洲文学从“非国族化”到“本土化”的特征近代以来的文学史观念,大体上是以民族意识、民族语言和民族国家为内核,因而“国别”文学(或者“类别”文学)乃是文学史研究中的最普遍方法。但是至少在中世纪的早期和中期,欧洲并没有条缕分明的“民族文学”之界限,却是体现着更大程度的跨民族性和跨文化性;因此它很难被后世的文学史观念简单地涵盖。这不仅是由于语系的相近而在不同语言之间留有相互影响的痕迹,甚至其题材也并非各自独立的。比如亚瑟王的故事、《罗兰之歌》、《尼伯龙根之歌》等等都是由多个民族共享的素材资源,研究者无法以它们分别代表英语文学、法语文学或者德语文学;即使做“类别”研究,也只能将它们归入英格兰题材、不列颠题材、日耳曼题材、法兰西题材和罗马题材。参阅W.R.J.Barron:EnglishMedievalRomance,London:Langman,1987.国别文学史或类别文学史的研究方法不仅无助于清理中世纪欧洲文学的繁复头绪,反而恰好会淹没其中最重要的特征和文化意蕴。关于这一点,“身在此山中”的西方学者显然更专注于中世纪欧洲各族群、各文类之间的差异;而中国学人从异质文化的立场反观之,也许更容易发现其中阡陌相通的大模样。事实上,20世纪70年代以后已有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认为:中世纪欧洲文学是“国际”的(international)而不是“国族”的(national)。参阅O.B.Hardison等编写:MedievalLiteraryCriticism:TranslationsandInterpretations,第1页。另一方面,“非国族化”的中世纪欧洲文学又始终是沿着“本土化”的方向进深。在罗马帝国崩溃、古代传统断裂、欧洲民族重组的过程中,基督教似乎只是在精神秩序方面取代了世俗的权威,却未曾有过统一文字的企图。相反,教会甚至以不同的形式鼓励传教士用各族俗语布道。基督教之所以能在欧洲立足、并且独为一尊,本身就得益于信仰传播方式的本土化。而统一的基督教信仰和不同的语言载体,或许从这时已经注定了西方世界“一体”而“多元”的基本格局。因此从“非国族化”到“本土化”的整部中世纪欧洲文学史,其实又是以语言为标志的族群意识和社会观念不断成熟、独立、最终居于主导地位的文化发展史。其意味远不止限于狭义的文学研究。要对中世纪欧洲文学的发展作出比较清晰的划分,并使它作为一个整体凸显出意义,就必须突破“国别”文学或“类别”文学的研究方法,必须关注“非国族化”到“本土化”进程的潜在内涵。因此在关于中世纪欧洲文化与神学的讨论之基础上,似可从“质”的方面将其文学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语言形成时期(5—10世纪),族群独立时期(11—13世纪),文学成熟与文化转型时期(14—15世纪)。贯穿这三个阶段的逻辑线索,实际上也标识出西方世界从古代向近代过渡的通道。我们得以窥见的,应当是中世纪欧洲从民族俗语的形成、民间文学的传播、民族国家的独立,逐渐导向语言、观念和社会多元化的完整过程。这样,对于中世纪欧洲文学的阶段划分,也成为对其总体文化形态的一种界说。三、中世纪欧洲文学与中世纪的美学和文学观念包括西方的学术界本身,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并未对中世纪的文学批评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视之为一片空白。O.B.Hardison等编写:MedievalLiteraryCriticism:TranslationsandInterpretations,第3页。这显然也同我们通常的文学观念有关。中世纪的文学、文学批评乃至整个文化,都与后世以民族为主体的文化模式明显不同。而当民族语言和民族国家成为文学研究的基本坐标之后,它自然会变得越发难以界说。与之相关的神学美学(TheologicalAesthetics)同样具有悠久的历史,但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它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正式出现。参见HansUrsvonBalthasar:TheGloryoftheLord,ATheologicalAesthetics,trans.byErasmoLeivaMerikakis,SanFrancisco:IgnatiusPress,1982;GerardusVanderLeeuw:SacredandProfaneBeauty,theHolyinArt,trans.byDavidE.Green,NewYork:Holt,RinehartandWinston,1963.究其原因,或许仍然要追溯到中世纪文化的独特个性。“美学”之称谓,始于鲍姆嘉通1750年的著作。其本来的希腊文词源意味着“感性学”,而神学美学的主要关注恰好不是感性。按照鲍桑葵的说法:中世纪的欧洲人所要颠覆的,正是古代希腊的道德主义、形而上学和审美主义三大原则;因而其艺术兴趣并不在于感性的规范、感性的摹仿和感性的形式,却在于超越肉身、通向彼岸的可能性。神学美学从“美学”的诞生开始就很难被一般意义上的“美学”所容纳,这至少是原因之一。艺术创造中的宗教冲动和神学家们的美学关注,其实最集中地体现着中世纪欧洲文学的内在精神。要对中世纪欧洲文学进行描述,就不能不讨论这种附着于神学理念的美学和文论思想。其中历时性线索的梳理,可以从亚历山大教理学派、伪狄奥尼修斯、中古人文学科、奥古斯丁所代表的教父神学家、加洛林王朝时代、经院主义及其代表托马斯·阿奎那,一直追踪到中世纪晚期的神秘主义。而共时性命题的归纳,则应当包括讽喻、象征、创造、超越、梦幻和冥契等。从总体上说,中世纪神学美学和文学批评的实质,是要通过“象征”的桥梁在文学艺术与宗教诉求之间达成一种同构关系。即:二者的根本价值都在于寻求精神对肉身的超越、有限向无限的延伸、必然向自由的趋近;质言之,这正是从“真实”(reality)对“终极真实”(ultimatereality)的追求。由此,神学美学进一步唤起人类通过“美”而观照“绝对”的期待,“美”成为“绝对”的“惟一可见之形式”。通过康德的“自然之合目的性”以及施莱尔马赫的“宗教敬虔”施莱尔马赫:“关于……呈现在概念中的上帝……若少了情感,概念本身没有生命。”见其《宗教与敬虔》,谢扶雅译,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1991年,第111页。之说,中世纪欧洲文学所体现的这一美学旨趣,分别从主体的价值选择和信仰中的情感交托两个方面,对后世关于文学、艺术和美的思考产生了巨大影响。乃至中世纪的文学观念可以循着德国古典美学、浪漫派和20世纪的文化诗学,形成一条连贯的脉络。在这条脉络上,文学艺术的价值远远超出其自身,而对终极价值的体认也必然有赖于文学艺术的向度。这一点,是中世纪欧洲文学及其美学倾向所应留给我们的启示。四、中世纪欧洲文学研究的资料依据与未来延伸中世纪欧洲文学研究,通常会涉及英雄史诗、骑士叙事诗、民间传奇,以及但丁、彼得拉克、薄伽丘、乔叟、维庸等中世纪后期的代表作家。但是除此之外,关于中世纪文化、神学、美学与文学批评的讨论,以及早期基督教文学、吟咏诗人、教会戏剧、俗语戏剧、民间诗歌、神秘主义文学等,对于中国读者可能是一块更大的阅读空白。弥补这一空白的资料检索工具,以1983年的英文版《中世纪研究文献编目》(MedievalStudies,ABibliographicalGuide,editedbyE.U.Crosbyetc.,GarlandPublishingCo.,1983)较为完整和便捷。同时,本书也在附录部分介绍了一百十八种有关研究文献,其中包括20世纪90年代出版的英文版《中世纪读本》、《英语文学中的圣经传统》等。以这些资料作参考,中世纪欧洲文学研究应当会得到比较充分的依据。而另一个问题在于:即使我们可以用详实的资料取代以往的空泛之论,对中世纪欧洲文学的研究是否能够如同上文所描述的中世纪欧洲文学本身,具有文学之外的更深层意味?“中世纪”之“中”有如“后现代”之“后”,是以他时代为参照来界定自身的。当“中”的过渡性意义早已完成、甚至过渡之后的“现代”也已经被“后”所阻断时,关于中世纪欧洲文学的研究还有否延伸的可能?通过中世纪欧洲的那些尚显原始、粗陋的文学文本,我们可以完整地看到近代西方的语言、文学、族群、社会的发轫和形成过程,可以看到西方人是如何摸索到近代的门槛。然而中世纪欧洲文学研究之所以格外重要,还是由于它浸润于基督教意识、又凝固着基督教意识,并最终使之成为西方文化方式的主导性特征。沿此推及当代人的学术思考,我们或许应该从中导引出三种相互关联的研究空间。第一是神学诠释学的方向,即对“真”与“知”的追寻。其中从中世纪直到当代逐渐沉淀下来的根本问题,就是在承认认识的有限性、理性的有限性、诠释的有限性和真理的有限性之前提下,如何确认意义?第二是神学伦理学的方向,即对“善”与“意”的界说。其最后的追问在于:在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片面性、相对性和自相矛盾性的同时,如何落实善的要求?如何使“道德正当”得到正义之信念的支撑?第三则是上文谈及的神学美学之方向,也可以说是关于“美”与“情”的价值讨论。从康德建立知、意、情的批判框架并区分认知理性与实践理性,到哈贝马斯的“现代性”论说及其对操作领域与意义领域、“社会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判别,以上三者始终是西方人文学的基本维度。将中世纪欧洲文学研究扩及于此,并非要以中世纪的或者基督教的价值解决后现代处境中的精神危机,更不意味着任何一种宗教或传统可以重新主宰当今的世界。但是要使中世纪欧洲文学研究对于当代经验显示意义,也许必须取道于上述三种人文学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