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关心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医疗保健。建国初期就在行政和事业单位建立了公费医疗制度,在企业建立了劳保医疗制度,在农村推行合作医疗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制度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仅给国家财政、企事业单位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人民群众的疾病防治和健康水平的提高。这一问题为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关注。1994年1月,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了医疗制度改革问题,明确提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模式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同时,选定江苏省镇江市和江西省九江市作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1998年初,江泽民总书记主持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会议确定了医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明确指出:要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作为本届政府需要完成的五大改革任务之一,并多次专门听取医改工作的汇报。1998年11月5日和10月27日,江泽民总书记和朱镕基总理分别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问题。同年11月26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接着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决定标志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所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健康问题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