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的法律控制研究(经济法系列)》在既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跨学科研究法、语义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博奕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如何控制行政垄断问题作了较全面、较深入、较细致的研究。《行政垄断的法律控制研究(经济法系列)》的基本命题是:行政垄断是一种非法垄断,对这种非法垄断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控制,为此,必须建立一个以协商合作制为核心的法律控制体系。作者对这一命题的论述是按本体论、价值论、控制论的结构展开的。“本体论”旨在对“行政垄断是什么”这一问题进行考察与分析,这种考察与分析分四章进行。第一章对“行政垄断”概念产生的具体历史语境,“行政”、“垄断”等语词的语义进行了考察。在对学界关于“行政垄断”定义的一些主要分歧进行归纳并逐一予以分析说明的基础上,作者对“行政垄断”进行了如下界定: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为了廓清学界对行政垄断与其他相关概念如国家垄断、行业垄断间关系的一些模糊认识,作者对行政垄断与国家垄断、经济垄断、行业垄断、自然垄断、官商垄断等概念的联系与区别作了比较细致的辨识。然后,按垄断的主体要讲、垄断的主观要件、垄断的客体要件与垄断的客观要件这一分析范式对行政垄断的构成进行了分析。对行政垄断进行分类,可以明确“行政垄断”这一概念的外延。学界一般将行政垄断划分为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强制购买、强制联合限制竞争四类。作者在第二章吸收了这一研究成果,同时又根据行政法学关于行政行为分类的理论将行政垄断划分为具体行政垄断与抽象行政垄断、作为的行政垄断与不作为的行政垄断。这种新的行政垄断分类,对于反行政垄断法律制度的构建,对于加大司法机关审查行政垄断的力度具有启发意义。行政垄断的形成与有许多因素有关,对此必须分清主次。第三章从三个层面对行政垄断的主要成因进行了分析:第一个层面的原因是行政性分利集团的产生,这是行政垄断产生的前提;第二个层面的原因是利益分配制度不合理,这是行政垄断形成的根源;第三个层面的原因是缺乏有效的控制行政垄断的法律制度,这是行政垄断扩散的关键。透过现象看本质,是我们正确认识事物的基本路径。然而,学界对行政垄断的本质却很少关注。本篇第四章着眼于行政垄断的违法性,对其本质属性进行了考察,指出行政垄断是一种兼具经济违法与行政违法双重违法属性的集体违法行为。行政垄断这一本质属性的揭示,要求我们在构建反行政垄断法律制度时,既要重视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也要重视行政法律制度的建设,应重视经济法与行政法在反行政垄断中的协调与互补,不能顾此失彼。“价值论”分三章对“行政垄断怎么样”这一问题作了回答。第五章从竞争的角度对行政垄断进行了价值评判,指出行政垄断在微观层面上造成了特定市场上不公平竞争与垄断局面的出现,在宏观层面上阻碍了全国开放市场、统一市场的形成。第六章就行政垄断对经济自由的分割进行了剖析,指出行政垄断不仅损害了经营者最基本的自由权利,而且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基本人权。第七章就行政垄断如何减报经济效率进行了分析。在该章中,作者运用西方经济学的公共选择理论主要是“寻租”理论、我国相关部门的一些统计数据及具体实例,证明行政垄断不仅直接减损社会经济福利,而且阻碍了对提升一国产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的规模经济的生成。“控制论”是全书的重点,主要解决“对行政垄断怎么办”的问题。主要内容包括控制行政垄断的路径选择,反行政垄断立法、执法的现状与缺陷,行政垄断法律控制制度之构建。控制行政垄断的路径选择是第八章关注的焦点。当前关于如何控制行政垄断主要有三种观点:体制改革观;综合治理观;反垄断法规制观。作者首先对这几种行政垄断控制观的内容进行了介绍与评论,然后从法律与体制改革的关系,法律与道德在行政垄断控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加入WTO的具体历史背景,俄罗斯、乌克兰等转型期国家、欧盟、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反行政垄断的经验等方面论证了《行政垄断的法律控制研究(经济法系列)》提出的第一个重要观点:法律是控制行政垄断的主要手段。第九章对反行政垄断立法与执法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从立法层面来看,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不是没有,而是有很多,但因立法者对行政垄断的双重违法属性把握不准,因此“法律真空”与“重复建设”的弊端在反行政垄断立法中同时存在。从执法层面看,存在着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多管“闲事”的情况,由此使得反行政垄断的执法绩效不佳。第十章首先从理论层面主要是根据宪法学上的控权论、行政法学上的控权论、经济法学上的干预政府论对行政垄断法律控制制度的应然体系进行了探讨,然后以昂格尔关于实现法治所必需的两个条件作为分析范式,指出当前中国并不具备建立行政垄断法律控制应然体系之现实条件,要有效地对行政垄断进行控制,必须进行制度创新。接下来以我国经济学者运用博奕理论对地区封锁中的“囚徒困境”的分析为楔入点,提出并论证了《行政垄断的法律控制研究(经济法系列)》的第二个重要观点:协商合作制——反行政垄断法律控制体系之核心制度,并运用政治学中的法团主义、法理学中的“回应型法”理论,结合中国“集体本位”的本土法资源与近年来反行政垄断的经验对该观点进行了论证。最后,就如何完善行政垄断法律控制体系中的主要法律制度如反垄断法、财税法、行政程序法、诉讼法、宪法等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