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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律实务

外商投资法律实务

定 价:¥38.00

作 者: 赵相林,曹俊主编
出版社: 中信出版社
丛编项: 法律实务系列
标 签: 货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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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800735332 出版时间: 2002-11-01 包装: 胶版纸
开本: 21cm 页数: 517 字数:  

内容简介

  作者简介:赵相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WTO)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仲裁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等职。长期从事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教学和研究。曹俊法学博士,现就职于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室。从事国际私法、海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教学研究工作近10年。内容提要:一本权威性的外商投资导读读物;对中国投资环境和相关法律进行详尽分析,有利于外商充效利用中国的政策法律规避可能的风险,获取利润的最大化;对外商如何与政府管理部门打资产也作了细致的解说,便于投资者顺利开展商务

作者简介

  赵相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WTO)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仲裁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等职。长期从事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教学和研究。曹俊法学博士,现就职于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室。从事国际私法、海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教学研究工作近10年。

图书目录

前言
第一章国际投资法概要
一. 国际投资
一 对国际投资的理解
二 国际投资的溯源及其发展
二. 国际投资法
一 对国际投资法的理解
二 国际投资法的内容
三. 国际投资的国际立法
一 国际投资双边条约
二 国际投资多边条约
四. 外国投资法
一 关于外来投资的法律
二 海外投资的鼓励与保证
五.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总览
二 境外投资的规定
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一. 概述
一 企业的设立及成立
二 自然人
三 法人
四 国际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三 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 签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四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
四. 外资企业的设立
一 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二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
三 外资企业的章程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内部机构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内部机构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内部机构
三 我国《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四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必须
满足的要求
五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作用
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内部机构
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
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作用
三.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内部机构
一 外资企业
二 外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
三 外资企业的作用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
一. 国际投资资本概述
一 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各种物权
二 公司股份和其他形式的参股
三 用于创造经济价值的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 著作权. 工业产权. 工艺流程. 专有技术和厂商名称
五 依照法律获得的特许权
六 关于外国投资的比例
二. 外国资本进入中国的一般法律问题
一 外商投资方向
二 外商投资的保险与保证
三 外商投资项目的融资问题
四 中国国内立法允许投入的外国资本的形式
三. 外资进入中国的具体法律问题
一 货币资本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二 实物资本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三 以工业产权. 专有技术出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四 中国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的一般要求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 购买及销售
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
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及其费用
二 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
二. 外商投资企业的购买
一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活动法律调整的发展
二 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引进
三. 外商投资企业的销售
一 外商投资企业销售活动的法律调整 一
二 外商投资企业销售活动的法律调整 二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
一. 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的税种
一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二 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
三 外商投资企业消费税
四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
五 外商投资企业关税
六 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税种
二.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 税收优惠的作用
三 对税收优惠制度的评价
三.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中的其他问题
一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问题
二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管理
第七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一 外汇与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二 中国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二.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
一 外汇管理机关和外汇经营机构
二 外汇账户. 收支与结算
三 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
四 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五 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
六 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
一.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一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概述
二 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三 企业会计准则
四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五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科目与会计报表
二.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益分配
一 外商投资企业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
二 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的程序
三.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中的其他问题
一 外商投资企业筹办期间的财务管理
二 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管理
三 外商投资企业成本与费用的管理
四 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
第九章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 解散与清算
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
一 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
二 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
三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二. 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
一 解散的原因
二 解散的程序
三 解散的效力
三. 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
一 清算的类型及与解散的关系
二 清算组织
三 破产清算
第十章中. 外投资者争议的解决
一. 中. 外投资者争议概述
一 中. 外投资者争议的概述及类型
二 解决中. 外投资者争议的原则. 途径
二. 仲裁方式
一 仲裁的特点及分类
二 仲裁的优势及缺陷
三 仲裁的原则
四 仲裁协议
五 仲裁机构
六 仲裁的法律适用
七 仲裁程序
三. 诉讼方式
一 诉讼方式的特点
二 外国人的民事讼诉地位
三 诉讼案件管辖权
四 司法协助
四. 裁决.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 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附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 3. 15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001. 7. 22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 10. 31修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 9. 4公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000. 10. 31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2001. 4. 12修订
律武器, 充分利用其有利因素和资源加快发展壮大自己, 及时防范和控制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和风险.
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会逐步转化为现实的购买力, 从而为世界各国各地区提供一个庞大的市场和商机.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我国所作的承诺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权利与义务的一部分, 据此, 我国将继续有步骤地扩大服务业市场的开放:在电信方面, 1 增殖电信和寻呼:加入后2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外资比例不超过50%, 2 基础电信: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5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其他业务6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外资比例不超过49%. 在银行方面, 加入时允许外资银行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外汇服务, 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逐步在全国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本币服务, 允许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 在保险方面, 加入时, 允许设立外资比例不超过50%的合资寿险公司, 加入后2年内允许设立独资非寿险公司, 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4年内取消强制分保要求, 5年内允许设立独资保险经纪公司. 在证券方面, 加时允许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资比例达到49%, 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合资证券公司, 外资比例不超过33%, 另外, 还可以从事A股的承销. B股和H股. 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 在音像方面, 在不损害中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利的情况下, 允许设立中外合作企业, 从事除电影以外的音像制品的分销和录像带的出租, 允许每年以分账形式进口20部外国电影, 允许外商建立/或改造电影院, 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 在分销方面, 加入后3年内, 取消对外资参与佣金代理及批发服务 盐及烟草除外 和零售服务 烟草除外 的地域. 股权. 数量限制, 取消对外资参与特许经营的所有限制, 加入后5年内取消对外资参与分销领域的所有限制, 但销售多个供货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产品的连锁店, 如其分店数量超过30家, 并销售以下产品:粮食. 棉花. 植物油. 食糖. 书报杂志. 药品, 农药. 农膜. 成品油. 化肥, 则不允许外资控股.
根据在谈判中我国作出的加入WTO后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对外商投资的法律作了修订, 取消了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 当地含量要求. 技术转让要求等与贸易有关的非关税措施. 根据大多数WTO成员的通行做法, 取消了在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强制规定出口实绩要求和技术转让要求, 规定由投资的企业双方通过谈判议定. 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更加有利于境外投资者到我国投资, 同时也赋予了外商投资企业法以新的生命力. 尽管“以企业组织形式的单一目标构建我国企业立法体系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而外商投资企业法体系的调整也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环节”, 但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结合新的实际来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认真的研究, 《外商投资法律实务》只是我们思考和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不足之处在所难免, 请读者朋友多加指正. 实践之树常青, 让我们紧紧依托永远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实践大树”, 不断给灰色的理论增加亮丽吧!
赵相林曹俊
200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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