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法地位】
第二条【婚姻制度】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
条四条【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
第六条【法定婚龄】
第七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八条【结婚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可撤销的婚姻】
第十二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第十八条【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妇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继承遗产】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祖与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二十九条【史姐与北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旧文本对照表
中华人国共和国收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附录:本书所涉的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