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发展史上,外国法典的中译不仅开启了我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转型,而且,自清末法律制度改制以来,外国法典的翻译一直与我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密切联系在一起,并在实质意义上深刻地影响着我国法律现代化的方向与进程。清末修律掀起了我国第一次翻译外国法律和法学论著的高潮。清末中外文化交流中,作为欧美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西方法律文化开始输入我国,并逐渐被主流人士视为富国强民的重要途径。于是,翻译外国法典之事遂日受重视。梁启超曾云:“今日欲举百废,展新政,当以尽译西国章程之书为第一要义。”①在清末修律中,修律大臣沈家本十分重视翻译,认为“参酌各国法律,首重翻译”。①因此,在他主持下,外国法律、论著的翻译与制定新律同步展开。迄1911年,已组织翻译(含在译)德、日、法等十几个国家的法律三四十部。“外国法律法规的大量译成,为晚清制定新律提供了可资参考的范本。”②而且,从所制定的新律看,也可以清晰地看到异域法律的影响。张晋藩认为:“从所译成果的统计中可以看出19世纪末主要翻译英美法律,20世纪初已转向以罗马法系为渊源的日本法律,最终以罗马法系取代了英美法系,覆盖了晚清新制订的一系列法律。”清末新律虽然多数未能颁行,却因中华民国的继承而奠定了我国法律制度现代化转型的基础,且迄今仍为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制度所沿袭并发展。本丛书是一套包容世界各国的诉讼法及其他相关程序法译丛。在我国现代诉讼制度建设历程中,翻译法典、论著曾一度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即为我国立法提供借鉴。在这种功利性目的的影响下,我国法典翻译一直局限于那些我们认为有借鉴价值的少数欧美国家。然而,世界的存在并非只有一种方式。对其他选择的忽视,太容易导致思维的僵化,从而堕入追随与模仿。我国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经验已经表明,只有开阔视野,才能避免一边倒带来的“只能如此选择”的困境。因此,我们认为, 在这样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我们必须保持一种更加包容的心胸。对于法典翻译,我们应当首先将其看做一种文化间的交流,而后才是对其精华的借鉴。故本译丛不限于欧美大国,而是包括世界所有国家。本丛书是一套兼容所有诉讼制度以及与诉讼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翻译系列。即无论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还是相关的法律制度,均可纳入。《外国诉讼法翻译系列丛书》,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组织翻译出版,并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金资助。新的《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就是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