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按照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立的思路展开,将其分为民事诉讼法、民商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四个方面的内容。但是,由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密切关联性,在相关内容的安排上,也考虑了两者之间的衔接与统一,如证据制度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现在的立法例是采用了法律要件说,这就使得举证责任分配成为跨越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部分的制度,对此,我们予以了充分考虑。重要的是,类似的考虑是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所必须的。因为不是纯粹的理论性阐述,本书在结构上并没有完全照顾理论体系的完整性,更多的从法律适用与审判实务方面进行了安排,考虑到了我国审判业务的分类现状与案件定性情况。如在民商法部分,基本上是按照现行的人民法院系统民事、民商事审判的业务分工考虑的;当然,也并非完全不顾及法律本身的规律性,只不过是这种考虑相对少一点。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读者更为轻松地阅读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