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始终伴随着对法律的寻找,法官在将法律适用于某一特定的案件时,也一定包含着他对该具体法律规范的理解,正因如此,“法律非经解释不得适用”才具有了普遍意义。法官对于法律的解释虽然不同于立法者或者最高司法机关,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是对于个案、对于当事人而言,却是法律权威直接而具体的体现。因此,法官解释的作用也是不可以低估、更不可以忽视的。诚然,任何法律解释都不可能也不应该是随心所欲的,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与规则。法官只有在正确把握法律解释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才可能对法律作出正确的解释。在种种法律解释方法中,文义解释始终是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的,这种解释是法官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起,氮。如果可以认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或者说追求法律的确定性是法官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那么,对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的共同理解则是保障这一原则实现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