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原为作者李立景同志的博士学位论文《亲告罪要0论》,答辩后经过修改,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亲告罪,指以作为追诉的要件(诉讼条件)的告诉为必要的犯罪,或者说是刑法明文规定要被害人告诉法院才处理的犯罪。它在国内外刑法教材中所占篇幅很小,有些教材甚至根本不予论及。在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告诉的才处理”的,只有五个罪名,为数不多,学术界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成果,更是风毛麟角,极为罕见。在这种情况下,作者洋洋洒洒写出有血有肉十余万字的论文,实在难能可贵。本书不是具体论述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的才处理”的五种犯罪,而是从宏观上展开对亲告罪的研究在“绪论”中即提出双中心论的刑事一体化理念,表明以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刑事一体化观作为研究模式从这一视角对亲告罪进行研究,将亲告罪在刑事立法上对实体产生重要影响的程序问题一并纳人研究视野,表现了作者崭新的思维方式,形成本书明显的特色。作者视野广阔,论述周全。本书不仅从刑法学,而且从刑事诉讼法学,乃至法理学、刑法史等不同学科对亲告罪的方方面面进行了研究,涉及的问题很广,如亲告罪的双重视角审视,告诉乃论的法律定位,亲告罪的告诉权、定罪机制、自首、时效、法理逻辑、价值与前瞻等,无不予以深人剖析。内容充实,资料丰富,引用文献达365处之多。旁征博引,论证充分,是本书的又一特色。作者思想开拓,勇于创新。本书对与亲告罪有关的刑法学上的许多问题,都明确提出自己的见解。如关于“亲告罪的法律规范视角分析”,提出“亲告罪属任意规范,非亲告罪属强制规范”;关于“亲告罪的法律关系视角分析”,提出“亲告罪的被害人是刑事法律的一方主体”;关于“告诉权的性质”,提出“亲告罪告诉权包括控告权、撤诉权及和解权”;关于“亲告罪的客体”,提出“亲告罪的客体是个人法益”;关于“亲告罪的价值”,提出“自由”、“宽容”、“效率”、“梆谐”,如此等等,不胜枚举。论著的价值在于创新,上述见解言人之所未言,发人之所未发,创新之意,比较突出,本书的这一特色,更值得称道。作者李立景同志系辽宁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为了在学术上深造,投考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吴振兴教授名下为博士生。2003年7月参加论文答辩,事前该院曾将其论文送我评议,因而得以早日阅览全文。论文思维新颖、视野开阔、创见迭出、文字流畅,看后深为赞赏。现论文即将付梓,来函邀我作序,我为这篇佳作能够问世而高兴,遂即允诺,欣然命笔,谨概述本书主要优点,向读者推荐,倘阅此书,当知我言之不谬,是为序。二00三年金秋九月于武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