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是无所谓“前沿”的。法律的最初关心就是如何解决普通百姓日常生活的事务,而日常生活又有什么前沿后方?有的只是一件件平凡但有可能重要甚至性命犹关的事;尽管事情有大有小,关涉的人和利益有多有少,但大小问题都得解决,小问题在特定人身上在特定时候就可能很大,涉及的利益也可能很多。因此法律从一开始就是平凡的、琐细的,甚至是很俗气的,说穿了就是要争名于朝、争利于市的,用洋人的话来说就是“为权利而斗争”。也因此,法律强调常人的理性,强调实践理性。但是,哪怕是最平庸的事情,做多了,也会累积些许经验;哪怕是最琐细的经验,累积多了,也会唤起人们些许灵感,引发诸多联想。这就是知识,一种相对稳定的并有用的经验,并且因为有社会需求而变得有市场价值,美其名日:法学。但这也还是无所谓前沿。我们能说刑法或民法是前沿吗?宪法或行政法是后方?或者是相反。甚至法律中的新问题,偶尔遇到的特例也未必是前沿。这样的问题,如果不具普遍性,可以由破例——特事特办——来处理,英文中称之为od九oc;如果日益频繁,那么就一定会逐渐行成一种新的处理这种问题的定式,形成一个新的门类,例如当下的网络法,可能很新,有可能但仍然未必是前沿。前沿之出现与法学从一种职业性的知识集合体(abody·ofknowledse)到系统化、理论化和形式化有关,与其试图学术化有关。任何一个学科,一旦开始系统化、理论化,就必定要概括、抽象,也就是要排斥一些东西,突现一些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