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对外贸易政策和进出口管理体制的透明度,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我国现行进出口贸易管理措施及中国政府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秘书处和WTO成员提供的有关信息,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贸易管理措施——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管理措施一览表(2004)》一书。全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管理措施一览表”。该表是在200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简称税则)的8位数列目基础上,按10位编码依次列出海关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税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全部信息,包括进口关税税率、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率、监管条件及海关统计计量单位等。本一览表包括了2004年税则税率和税目调整的最新情况。2004年税则相对于2003年,有2414个税目的税率有不同程度的下调,税目总数由2003年的7445个增至57475个。本一览表的2004年进口关税税率栏目设置了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和曼谷,协定税率。表后还附有:(1)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税目、税率附加表;(2)进口关税特惠税率表;(3)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优惠关税安排税目、税率表;(4)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优惠关税安排税目、税率表;(5)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6)2004年进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税目、税率表;(7)2004年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表;(8)2004年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9)[1]征收出口关税商品税目、税率表;(9)E2]实施出口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表。最惠国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税率:适用于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在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参见附表5)。关税配额外进口的,根据原产国的不同,分别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或普通税率。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本一览表的协定税率有:曼谷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曼谷协定》成员国的进口商品o2004年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5国的902个税目下的进口商品实行该税率;该税率同时适用于《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规定的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商品(参见一览表“曼谷协定税率”一栏)o特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商品o2004年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缅甸和孟加拉4个国家的若干商品实施特惠税率(参见附表2)。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税率:适用于原产于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的国家,且属于《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所规定的进口货物。2004年对原产于越南、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缅甸、老挝、柬埔寨9国的若干进口商品实行早期收获税率(参见附表1,其中包含中泰果蔬零税率的安排)。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商品及税率参见附表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享受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及特惠税率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税率的选择: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及各种税率形式的适用范围,当某种进口货物同时适用于特惠税率、协定税,最惠国税率中一种以上税率形式时,税率从低执行;当某种进口货物同时适用于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中一种以上税率形式时,税率从低执行;当某种进口货物同时适用于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和最惠国税率时,优先执行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执行国家有关进出口关税减征政策时,先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计算有关税目的减征税率,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及各种税率形式的适用范围,将这一税率与同一税目的特惠税率、协定税率、进口暂定最惠国税率进行比较,税率从低执行。从价计征的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X进口关税税率从量计征的进口关税税额=进口货物数量X单位税额本一览表在最惠国税率前标有关的,表示该税率为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配额外进口的最惠国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参见附件5。本一览表在税号前标有关的,表示该税目的部分商品经海关核定为是用于信息技术产品生产的,可适用于附表8的ITA税率。本书第二部分为“进出口贸易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收集了我国在加入WTO后,特别是2004年有关进出口管理方面的最新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增加和更新了50余项法律法规及其他管理措施。本书是1994/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及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贸易管理措施——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管理措施一览表(2003)》的继续。”本书使用的信息截止日期为2004年1月1日。本书使用方便,查找便利,信息全面系统,是迄今我国惟…一部全面、系统、实用的大型进出口贸易管理措施指南,可为专业外贸公司、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工业企业、委托进出口的外向型企业和三资企业在从事进出口贸易方面提供便利,又可给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各产业部门在我国加入WTO后,根据国家的外贸管理政策,进行必要的产业调整提供重要参考,同时对有关研究机构和院校也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