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是一种零和游戏。交易市场的高风险性(这种风险是其他行业所“无与伦比”的)、行业诚信文化的缺失、市场规则的失范等诸多因素使期货行业一度成为“纠纷大户”。而现行法律规范的局限性、期货市场的不成熟性以及谁来为不成熟市场“买单”的追问,又给这类纠纷的解决平添了诸多困难。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模糊,又大大弱化了法规规范的制约力度以及市场参与主体自我约束机制的力度,从而使业内自律文化和诚信文化因缺乏外部环境而难于生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着手起草《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已于2003年5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确保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平等地保护期货纠纷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对于强化期货交易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规范期货交易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的诚信文化建设亦将产生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