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分九章,对罚金刑各方面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对罚金刑进行了概述,认为罚金刑的概念应当界定为: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其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第二章对罚金刑的历史进行了考察,认为我国古代的罚金刑并非起源于唐虞时代的“金作赎刑”,而是萌芽于西周时期的“罚丝”、“罚帷”、“罚幕”等。第三章论述了罚金刑的根据问题。首先,在道义报应方面,根据他律的道德观,罚金刑没有充分的刑罚报应根据;根据自律的道德观,罚金刑对贪利性犯罪、侵害财产性犯罪都具有充分的刑罚报应根据;而且对于各种较轻的犯罪也具有足够的刑罚报应根据。第四章探讨了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第五章研究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问题。本文论为确定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应当以配刑的报应与功利相统一的理论、刑罚谦抑性理论、犯罪原因和刑罚作用的理论为前提和基础。第六章全面分析了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以选科制为主并科制为辅的罚金刑适用方式,对于大 量较轻的犯罪规定选科罚金,对于贪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规定并科罚金。第七章论述了罚金刑数额的立法规定。第八章对罚金刑的裁量问题进行了全面讨论。罚金刑的裁量原则不仅包括罚金数额裁量的根据,也应当包括是否适用罚金刑的根据。第九章全面探讨了罚金刑的执行问题。罚金刑的执行必须依靠合理的执行制度。我国除了现有的罚金刑分期缴纳、减免缴纳、随时追激等制度以外,还应当建立罚金易科自由刑制度和罚金易科在原工作岗位上劳动改造制度。我国还应当建立罚金刑的缓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