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及环境保护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怎样避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法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而严厉性最强的刑法又是重要一环。因此,运用刑法学原理对危害环境的行为进行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本书在分析刑法介入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介入的原则以后,对危害环境罪的概念、构成、原因、处罚等进行了研究,以期对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及司法这一新的领域有所助益。本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1)在界定环境的概念后,从理论的角度说明环境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自然与人协调发展”立法模式的必要性及可能性,接着,讨论了刑法办人环供的必然性及介人的原则。(2)在分析近年来中外关于危害环境罪枢念的基础上,提出笔者关于危害环境罪的概念,并对危害环境罪的行政从历任、危害性游点、危害环境罪与相关犯罪的异同进行分析。(3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探讨了危害环境罪的客体,客观特征,主体和主观特征,主体和主观特征,并对危害环境处罚中较为复杂和困难的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的判断提出了见解。(4)在对危害环境罪处罚的历史阶段简单阐述后。提出对危害环境罪的出发,同时惩治危害环境罪的国际合作进行了阐述。(对我国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的危害环境罪进行了阐述,并对刑法中没有规定而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应规定的几种具体的危害环境罪作了论述。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