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一种复杂、消极的社会现象,是长期困扰人类的一个社会问题。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私有制和阶级消亡以前,犯罪的社会根源还不能消除,犯罪将继续产生和存在,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也就是说,在现阶段犯罪还不能完全防止和消灭,预防犯罪的目的是减少犯罪,使犯罪率趋低,而不能完全防止犯罪。但是,在目前犯罪仍然存在的这一历史阶段,重视和加强预防犯罪的教育,增强全民的自我防卫意识,加强和完善预防犯罪的措施,改变某些客观环境,消除诱发犯罪的客观因素,犯罪又是可以减少的,防止个案的发生是完全可能的。犯罪学、预防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等学科的专家研究认为,危害社会的各种犯罪侵害行为的发生,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犯罪主体方面的因素所致,即在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的推动下,为了达到某种犯罪目的而实施的。而研究和实践也证明,行为人犯罪动机的萌发、产生和形成,又总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和外部因素的刺激下,与犯罪主体内在的不良心理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这就是说,有些犯罪侵害行为的发生,也与客观环境和犯罪客体方面,即被害人的某些因素不无关系。如被害人自身的某些过错、行为失检和不良状态,可能是诱发某种犯罪动机的外部原因,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强化了犯罪分子的犯罪决意;而被害人防范意识薄弱,防卫措施不力等不良状态,又使得侵害者有机可乘和有利可图。这些问题的存在,就使有些本来可以预防或避免的犯罪侵害行为未能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