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与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紧密联系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据政策进行管理,由于缺乏具体系统的规范,带有较大的随意性。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我国制定了成千上万的涉及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还制定了统一的法典,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从80年代末以来,我国通过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建立了比较健全的行政救济法律制度。在这一基础上,我国于80年代末正式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口号和要求,并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方针的主要部分和基本内容。“依法行政”,即行政机关不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而且行政机关自身也受制于法律规定,在法律之下进行活动。“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是:第一,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就行政管理而言,凡是没有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包括综合执法机关)都不可能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同时,只有拥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外部行政机关才实际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社会组织必须是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第二,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行政职权,行政机关都不得行使,否则即构成超越职权,而“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第三,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的行政职权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程序。法定程序包括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的方式、形式、步骤、时限等,如果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些程序规定,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在法律上也归于无效。第四,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行政机关的活动虽然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如果违反了法律赋予其该项职权的目的,则构成滥用职权而违法。第五,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充分、确凿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提供证明该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则将被法院依法撤销。同时,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在作出该行为之前收集的,否则在法律上也没有证据效力。根据法治原则,行政机关有权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处理,包括实施行政处罚,但同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不服,可以通过法律为其提供的救济途径改变或者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在我国,这种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这种救济途径与以前我们所熟知的信访制度不同,它的制度性、时效性更强,也就更能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书的体系结构、内容选择等,即是根据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了解行政法的基本内容的需要而设计的。我们以实践中常见的一些行政案例为线索,从法理上剖析了行政法中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紧密相联系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够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相应的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