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汇编是根据国务院决定不再用文件形式而改用国务院令发布行政法规以后,为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及时提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标准文本而编辑出版的。二、本汇编收集的法规包括:当年本季度内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发布和国务院批准、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法规性文件。此外,还选收了国务院部分部门发布的规章,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和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三、本汇编所收的法规,按下列分类顺序编排:法律,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均按公布或者发布的时间顺序排列。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按1987年底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顺序排列;同一行政区域收入两件以上者,按公布或者发布时间顺序排列。四、本汇编每年出版四辑,每季度一辑。本辑为1997年第四辑,共收本年度第四季度内公布的法规36件,其中法律6件;行政法规14件;法规性文件13件;国务院部门规章1件;地方性法规1件,地方政府规章1件。补收三季度内发布的行政法规1件,法规性文件4件。共计41件。五、本汇编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得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谨致谢意。